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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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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5-020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议案5、议案7、议案8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30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29日至30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4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4月29日15:00至4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17-2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益胜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76,635,4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3720%。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0,725,9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40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35,435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35,435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35,435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35,435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35,435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0,725,9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会议决定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30,951,6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6,547,58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458,465,362.64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进行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35,435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635,435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0,725,9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176,635,435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0,725,975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姜瑞明、郑超到会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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