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5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5-016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5年4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七次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三年。债券利率为固定利率。具体情况详见《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全权处理有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切事宜,授权事项详见《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要求,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2014年5月5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原议案内容:

 “5、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2.33元/股。

 (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华远集团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调整为:

 “5、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5.91元/股。

 (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华远集团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除上述调整外,《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关联董事孙秋艳、孙怀杰、杨云燕、张蔚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对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一)、原预案内容:

 “特别提示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3月25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2.33元/股。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华远集团接受公司根据竞价结果所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为:

 “特别提示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5月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5.91元/股。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华远集团接受公司根据竞价结果所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二)、原预案内容:

 “第一节…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三)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2.33元/股(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华远集团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过程中的报价,其认购价格与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价格相同。”

 调整为:

 “第一节…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三)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5.91元/股(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华远集团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过程中的报价,其认购价格与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价格相同。”

 (三)、原预案内容:

 “第二节…二、华远集团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摘要…(四)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3月25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2.33元/股。

 (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华远集团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调整为:

 “第二节…二、华远集团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摘要…(四)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5月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5.91元/股。

 (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华远集团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并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华远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了关联交易,现就公司于2014年5月5日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内容相应进行如下修订:

 华远集团同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底价调整为5.91元/股。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2014年5月5日股东大会原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关联董事孙秋艳、孙怀杰、杨云燕、张蔚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与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合同〉的议案》。

 根据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同意公司与华远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合同》,双方对2014年3月21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修订如下:

 1、对第三条第一款的修订

 原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2.33元/股。

 修订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5.91元/股。

 2、《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关联董事孙秋艳、孙怀杰、杨云燕、张蔚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5月2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详见《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5-017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关联交易概况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华远地产”)于2014年5月5日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拟向包括控股股东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8,669万股(含本数)。其中,华远集团承诺认购数量不少于7,000万股(含本数)、不超过33,000万股(含本数)。2014年3月21日,公司与华远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要求,2015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与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合同〉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5.91元/股。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2015年4月30日,公司与华远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合同》,对《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 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3年9月

 注册资本:126,675.4979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凤超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36号(华远大厦7层)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中介除外),销售百货,针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钢材,木材,水泥,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仓储服务。

 (二)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

 (三)主要经营情况及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情况和经营成果

 华远集团主要从事投资与投资管理业务,最近三年华远集团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等主要财务指标见下表(单位:万元)

 ■

 (四)华远集团最近一年的简要会计报表

 1、华远集团截至2014年12月31日简要资产负债表(单位:万元)

 ■

 2、华远集团2014年简要利润表(单位:万元)

 ■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 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A股股票。

 (二) 关联交易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5.91元/股(本次发行前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华远集团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过程中的报价,其认购价格与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价格相同。

 四、 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4月30日,公司与华远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合同》,双方对2014年3月21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修订如下:

 1、对第三条第一款的修订

 原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2.33元/股。

 修订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5.91元/股。

 2、《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五、 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一) 本次交易的目的

 1、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高行业竞争力。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获得大幅提升,为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从而保持公司的盈利能力、改善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巩固行业地位,增强未来发展潜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2、支持公司项目开发建设。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有利于支持公司的项目建设,保持盈利能力,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获得大幅提升,为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华远集团的控股权地位不会发生变化。

 2、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发行前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也不会发生大的变化。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华远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

 4、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产结构将得到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率也将相应下降,使得公司的财务结构进一步改善。有利于提高整个公司的盈利水平。

 5、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

 六、 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声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表决并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2015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合同〉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孙秋艳、孙怀杰、杨云燕、张蔚欣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七、审议委员会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同意就公司于2014年5月5日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内容相应进行如下修订:

 华远集团同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底价调整为5.91元。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2014年5月5日股东大会原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八、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暨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华远集团按照发行价格认购股票,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 备查文件

 1、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2、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决议》

 4、《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一五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5、公司与华远集团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合同》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5-018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公司相关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现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现有融资结构,合理控制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二、本期债券的具体方案

 1、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2、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不超过3年(含3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存续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和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4、还本付息

 本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本金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

 5、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既可以采取一次发行,也可以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6、发行对象

 本期债券拟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7、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公司(含下属公司)借款,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8、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9、担保方式

 本期债券无担保。

 10、债券交易流通

 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期债券的交易流通事宜。

 11、偿债保障措施

 本期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2、决议的有效期

 本期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关于本期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期债券工作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期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后的交易流通及决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等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期债券发行申报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期债券发行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并对本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办理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事宜;

 7、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期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期债券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三、备查文件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公告编号:2015-019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25日 13:30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25日

 至2015年5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13已经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14~20已经2015年4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于2015年4月25日和2015年5月4日分别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7、8、9、11、17~2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9、17、19、2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需按以下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若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方为有效。

 (二)登记时间:2015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 及下午2:00-4:30。

 (三)登记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B座2层董事会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谢青、姚娟娟

 联系电话: 010-68036688-526/588

 传真: 010-68012167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当日另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4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公告编号:2015-020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孙秋艳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孙怀杰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孙秋艳、王巍、唐军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张馥香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窦志康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财务总监焦瑞云女士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华远地产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的承诺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对华远地产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的承诺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毛国权律师、曹亚娟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