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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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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贤成矿业 公告编号:2015-028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海东市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函告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和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被举报“极草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按照企业属地管辖的原则,海东市工商局于2015年1月9日下发了《指定互助县工商局负责调查处理“极草广告”案件管辖通知书》(东工商通字﹝2015﹞001号),海东市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了对青海春天和北京市朝阳分局移交的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极草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资料,成立了专案组,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进行了调查取证。

 我公司子公司青海春天于2015年4月28日收到海东市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举报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一案调查情况的函告书》(以下简称“《函告书》”),海东市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青海春天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予以销案,不予行政处罚,建议青海春天在今后的广告宣传活动中,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执行。

 海东市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致青海春天《函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你公司和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极草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按照企业属地管辖的原则,海东市工商局于2015年1月9日下发了《指定互助县工商局负责调查处理“极草广告”案件管辖通知书》(东工商通字﹝2015﹞001号),我局受理了对青海春天和北京市朝阳分局移交的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极草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资料,成立了专案组,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进行了调查取证。目前,此案已调查终结。现将调查结果告知如下:

 1、关于举报“极草?5X”冬虫夏草纯粉片合法身份的问题。依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号),其身份界定为“冬虫夏草纯粉片是青海省出产的冬虫夏草经加工制成的产品,作为青海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依据2014年12月8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说明公告》,基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研发的“极草?5X”冬虫夏草纯粉片的创新属性,不归属于既有监管体系中的药品,也不归属于既有监管体系中的食品或保健食品。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2、关于举报“极草?5X”‘开创冬虫夏草高效利用新时代’小册子(以下简称:小册子)非法印制的问题。经调查,该小册子系该公司员工内部培训学习的内部资料,便于员工详细了解冬虫夏草的特点、产品知识、公司发展状况,且在小册子封底标有“内部资料,仅供专业人士参考”的提示。其代理商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店员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内部学习资料外泄,是公司内部管理不严导致的行为,属于个人违规行为,不存在非法印刷的行为,也不属于广告宣传资料。

 3、关于举报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极草官网宣传驰名商标的问题。从举报材料提供的截图来看,截图中确实有“12月极草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字样。但结合截图全文,系对公司历史发展过程的回顾及重大成果事项的记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利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公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宣传。

 4、关于举报“七倍溶出”的问题。经查,该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只是讲到“冬虫夏草精华成分释放比原草提升至少7倍”,其数据真实有效,数据来源于青海省科技成果,即《冬虫夏草微粉饮片的开发研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鉴字2007第039号)。

 5、关于举报“极草?5X”含片检测无“虫草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冬虫夏草含量测定的法定指标是腺苷,即本品含腺苷(C10H13N504)不得少于0. 010%,而非虫草素,且国家没有检测“虫草素”的统一规范。从该公司提供的2014年8月27日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其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的送检样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QH201430391中检验结果来看,本品含腺苷(C10H13N504)0.011%],达到规定标准。

 综上所述,举报人举报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予以销案,不予行政处罚,建议你公司在今后的广告宣传活动中,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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