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28日(周二)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15:00至2015年4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第一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德龙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人)共61人,代表股份78,255,6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2662%。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77,594,2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85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2人,代表股份661,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11%;
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51人,代表股份9,271,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4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8,61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6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661,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11%。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8,196,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二)《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8,196,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4%;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4%。
(三)《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8,196,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四)《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8,196,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五)《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8,248,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64,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1%;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9%。
(六)《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8,196,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七)《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8,196,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12,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4%;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9%;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6%。
(八)《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96,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12,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4%;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9%;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6%。
(九)《关于201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96,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十)《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96,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96,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12,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4%;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9%;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6%。
(十二)《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96,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12,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4%;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9%;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6%。
(十三)《关于修改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96,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12,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4%;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9%;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6%。
(十四)《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96,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12,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4%;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9%;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6%。
(十五)《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85,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00%;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8%;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12,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4%;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9%;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6%。
(十六)《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96,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曲光杰、唐海丰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