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20%)=998,003.99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8,003.99=1996.01元
认购份额=(998,003.99+295.00)/1.00=998,298.99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8,298.99份。
(十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24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15: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发售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发售期末日仅受理15:00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登陆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2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登陆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二)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深圳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退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六、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八、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 设立日期 | 2001年5月28日 |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监会 |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2亿元人民币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联系人 | 冯晶 |
电话 | 010-58163000 | 传真 | 010-58163090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3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拾捌亿捌仟叁百捌拾贰万零伍佰贰拾玖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联系人:康颖颖
联系电话:0574-89068235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 联系人 | 伍军辉 |
电话 | 010--58163000 | 传真 | 010-58162824 |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
负责人 | 俞卫锋 | 联系人 | 孙睿 |
电话 | 021-31358666 | 传真 | 021-31358600 |
经办律师 | 黎明、孙睿 |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2层、7层、8层、9层、15层1-3室 |
法定代表人 | 陈建明 | 联系人 | 郭新华 |
电话 | 010-85207788; | 传真 | 010-85181218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郭新华、吴昼平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