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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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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财产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码: 临2015-40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财产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控股股东财产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1、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转来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立保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尚中富于2015年3月26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金色博宝工贸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合慧伟业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6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尚中华、魏新丽、尚婧、张建生、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该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依法裁定:①冻结上述四公司名下4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②查封担保人尚中华名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34004352号)房产;查封担保人魏新丽名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235021157号)房产;查封担保人尚婧名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130034449号)房产;查封担保人张建生名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533034297号)房产、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冀力勤评报字[2015]第003号)项下的机器设备。

 2、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转来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立保字第0006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高秀兰于2015年3月26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金色博宝工贸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合慧伟业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辛集市立钗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已向该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依法裁定:①冻结上述四公司名下1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②查封担保人辛集市立钗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衡证评报字[2015]第1-023号)项下的机器设备。

 二、截止目前控股股东资产冻结、质押情况

 1、2013年5月16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质押合慧伟业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份4000万股,相关公告披露于2013年5月23日《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告》[临2013-21];

 2、2014年3月10日,河北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合慧伟业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份4000万股,相关司法裁定书([2014]石综保字第00023-1号)已披露于2013年5月23日《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告》[临2013-21];

 3、2014年3月13日,董嫣卿向浙江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轮候冻结合慧伟业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份4000万股,相关公告披露于2014年3月26日《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轮候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14-10]和2015年4月22日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5-38];

 4、2014年4月9日,詹庆辉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轮候冻结合慧伟业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份4000万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2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冻结马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通字第1323277号),相关公告披露于2014年5月9日的《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轮候司法冻结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4-25])和2015年4月22日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5-38];

 5、2015年1月15日,泰安市兴斌商贸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轮候司法冻结合慧伟业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份4000万股,相关公司披露于2015年3月12日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5-24];

 6、2015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登载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保执字第00129-1号)司法轮候冻结合慧伟业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份4000万股,目前,公司尚未接到法院相关文书,暂不明确冻结方;

 7、2015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登载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保执字第00130-1号)司法轮候冻结合慧伟业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份4000万股,目前,公司尚未接到法院相关文书,暂不明确冻结方。

 三、备查文件

 (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石立保字第00068号)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石立保字第00069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码: 临2015-41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2014年度的财务数据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稿,不是正式审计报告,与2014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仍有存在差异的可能,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单位:人民币元

 ■

 一、201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1、本报告期内,由于实体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公司原有纺织业前景非常严峻,生产经营无法摆脱亏损状态,2014年下半年公司进行资产整合,调整主营业务方向,未开展其他贸易业务,公司经营处在转型过程中,因此,2014年公司

 经营亏损5197.02万元。

 2、本报告期,公司营业总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基本每股收益等均出现大幅变动,主要系公司2014年纺织业亏损以及停止了2013年产生较大盈利的大宗贸易业务所致,因大宗贸易产生的诉讼对本年度盈利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1、2015年4月17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2014年度业绩快报及2015年一季度业绩预告公告》[2015-35],与前次业绩快报相比,修正后2014年度公司净利润亏损5197.02万元,增加亏损1115.49万元,增亏幅度为27.33%,修正后总资产为70806.73万元,增加12308.45万元,增幅为21.04%。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监管业务备忘录第1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关于拟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的要求,公司在审计机构对2014年度审计尚未确定审计意见的情况下,根据初步审计财务数据进行了业绩快报的披露,导致公司未能在前次业绩快报中披露公司股票将存在退市风险可能的风险提示,为此,公司进行了本次2014年度业绩快报的修正。

 四、其他说明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审计工作,鉴于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对公司部分事项实施完整的审计程序,因此,审计机构拟对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在披露2014年度报告后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可能。

 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终稿及201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将在《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同时全文详细披露,公司2014年报预约披露日期已由2015年4月27日延期至2015年4月29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

 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码: 临2015-42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内蒙发展,证券代码:000611)接到深交所通知,该所根据本公司股票成交量或价格变化,关注本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本公司股票价格于2015年4月22日、23日、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6.13%,股票交易换手率在2015年4月22日、23日两天分别为23.65%和27.52%,两天1.63亿元的成交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核实,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就股权争端事宜一直在与沈英民等进行商谈,也有转让股份的想法,但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其并未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2、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目前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没有买卖公司股票。未来三个月内,亦没有计划对本公司进行收购出售、发行股份以及其他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照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15日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于2015年2月5日因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股票继续停牌,2015年4月22日因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失败公司股票恢复交易,同时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恢复交易日起,公司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3、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审计工作,对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存在退市风险,自公司2014年度报告披露之后,本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2015年4月22日,《证券日报》记者在报刊上登载了《内蒙发展控股权之争上演“全武行” 重组遭遇滑铁卢》的相关报道,将公司的股权之争公之于众,公司对沈英民、常英敏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5、在公告中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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