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致同意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解锁期的38名激励对象(含因个人原因辞职的3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64.9654万份期权由公司作废注销,按其购买价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141.2104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在回购后予以注销,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4,857,800元。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7.9183万份期权由公司作废注销,按其购买价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7.9184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在回购后予以注销,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570,916.64元。将预留部分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3.1972万份期权由公司作废注销,按其购买价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10.5578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在回购后予以注销,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761,217.38元。详细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实施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96,866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从219,149,898元变更为217,553,032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