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刘志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罗譞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其他非流动资产比年初增长937.71%,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预付永佳三利收购款所致;
2.应付票据比年初减少42.44%,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应付票据到期兑付较多所致;
3.预收账款比年初增长195.92%,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客户预付货款增加所致;
4.应交税费比年初增长65.07%,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公司待抵扣增值税减少所致;
5.应付利息比年初增长53.24%,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计提的集合票据利息较多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1.营业税金及附加较去年同期增长1021.69%,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实现的增值税较多所致;
2.管理费用较去年同期增长47.79%,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人员工资及研发费用增加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减少 2,941.13万元,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应付票据到期兑付较多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小计比去年同期增加 1,290.24万元,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支付永佳三利收购款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增加 1,806.20万元,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新增部分短期借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无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5-039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5年4月13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15年4月2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刘志坚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5-040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5年4月13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2015年4月2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德清先生主持,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现场填写表决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15年度一季度报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5-042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2015年4月9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7日;
3、召开时间:2015年4月24日上午9:00;
4、召开方式:以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5、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刘志坚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2,809,7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8496%。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4,35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193%。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454,1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3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779,701股,反对3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779,701股,反对3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年产5万吨节能环保型粉末涂料专用聚酯树脂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779,701股,反对3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
4、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779,701股,反对3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霍雨佳律师、雷富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5年4月2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3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5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5年1月6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经公司确认本次停牌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于2015年1月12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并于2015年1月19日、2015年1月26日、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3月23日、2015年3月30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15年2月9日、2015年3月9日、2015年4月13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因正在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公司股票于2015年4月27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公司原计划争取于2015年4月11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现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工作尚未全部完成,重组方案相关内容仍需要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为确保本次重组工作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向深交所申请延长股票停牌时间,公司股票于2015年4月27日开市起继续延期停牌。
公司股票自停牌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正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开展尽职调查。重组工作在进一步推进中,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公司承诺于2015年7月11日前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股票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不晚于2015年7月11日开市起复牌。
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深交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同意的,公司承诺自股票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如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后并申请恢复股票交易。
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期间,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延期复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