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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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潘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尹建春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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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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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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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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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3年3月广东证监局对本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共2279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赔偿33589.07万元人民币及132.8万元港币。其中2014年11月及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中的955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本公司向955名原告赔偿6041.08万元,同时负担102.75万元案件受理费。本公司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尚无结果。除此955件案件外,其他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有判决结果。
2、本公司参股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借壳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电器”)上市的方案已于2015年4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得无条件通过。待国轩高科借壳东源电器上市完成后,公司所持有的国轩高科股权将转为东源电器限售股权(详情请见2015年4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8)。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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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共出售光大银行股票5,000,000股,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还持有光大银行股票18,546,768股,市值87,726,146.42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