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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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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华集团”、“发行人”或“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回拨机制、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艾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04号文核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艾华集团”,股票代码为60398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平安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平安证券通过上海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至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快速导航-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T-3日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规模,并按上述比例调整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4月29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规定,于2015年4月29日(T-5日)12:00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平安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安排”。

只有符合平安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应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基本条件,按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投资者报价、查询均须通过该平台进行,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效。投资者应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5年4月28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和提交文件的具体要求见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安排”。

6、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拟申购价格应相同。拟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该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100万股,且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票数量即3,0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7、2015年5月5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根据剩余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具体见“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8、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其是否有“有效报价”,无论其报价是否被剔除,均不得再次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9、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4月30日(T-4日)至5月4日(T-3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9:30至15:00。

10、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5年4月29日(T-5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发行者、配售对象自负。

11、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其计算方式,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

12、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5月6日(T-1日)和2015年5月7日(T日)的每日9:30 -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2015年5月6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3、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4月27日(T-7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7日

2015年4月27日(周一)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T-5日

2015年4月29日(周三)

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提交截止日(中午12:00截止)
T-4日

2015年4月30日(周四)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T-3日

2015年5月4日(周一)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T-2日

2015年5月5日(周二)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2015年5月6日(周三)

网上路演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

T日

2015年5月7日(周四)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申购截止时点15:00,申购资金入账截止时点16:00)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T+1日

2015年5月8日(周五)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网下配售结果

T+2日

2015年5月11日(周一)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T+3日

2015年5月12日(周二)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日为网上申购日和网下申购缴款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期将顺延三周。

4、如因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1、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5,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2、网上、网下初始发行规模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T-3日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规模,并按上述比例调整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网下投资者需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网下询价申购,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5年4月28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29号)执行。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5年4月29日(T-5日)12:00时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还须于2015年4月29日(T-5日)12:00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符合平安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须向平安证券提交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

1、提交材料:个人须提交本公告附件1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和《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须提交附件2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和《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无需提供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须提供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及备案的说明文件。若机构(本文“六 网下配售原则”中A、B类投资者除外)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资金非自有资金,须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的Excel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相关资料模板见附件或平安证券网站。附件的电子版可在平安证券网站(www.pingan.com/stock 首页——最新公告)下载。

2、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2015年4月29日(T-5日)12:00前将附件1(个人)或附件2(机构)Word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Excel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如有)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平安证券股权事业部ECM团队指定邮箱(PAZQzbscb2@pingan.com.cn)并通过电话确认,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艾华集团+投资者全称+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如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755-36987560、0755-36987561 。原件须在2015年5月5日(T-2日)12:00前送达平安证券股权事业部ECM团队。邮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7层ECM收,邮编为518026。

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供的材料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配售对象,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出资私募基金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主承销商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拒绝向其进行配售。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艾华集团”,股票代码为“60398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申购平台上进行报价。

2、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3、本次初步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价格与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须同时申报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时,应明确列示下属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初步询价报价时,网下投资者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全部配售对象报价,且只能有一个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4、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该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100万股,且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3,0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4月30日(T-4日)至5月4日(T-3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未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或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将不具备参与网下申购和配售的资格。

6、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5年4月29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7、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其是否有效报价,无论其报价是否被剔除,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并对参与初步询价且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信息予以确认。

8、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如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则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规定处理违规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9、网下获配投资者或获配配售对象如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

(1)不符合配售资格;

(2)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3)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则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规定处理违规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5月7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5月8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年5月11日(T+2日)在《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六、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平安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平安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发行数量不低于4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在保证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预设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若初步询价时由于B类投资者申购数量过少,导致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将调高向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或调低向B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

(3)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 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多余数量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配售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和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将零股配售给报价时间早的配售对象(以在申购平台中排序为准)。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立华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花仑东路(紫竹路南侧)

联系电话:0737-6183891

传真:0737-6183891

联系人:朱勇、吴松青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电话:0755-36987560、0755-36987561

传真:0755-82434614

联系人:股权事业部ECM

附件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有意以自有资金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 】IPO 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1.本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情形。

2.本人已经熟知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备案条件规定及贵公司IPO 网下投资者标准,经本人自查,本人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3.本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的相关规章制度从事新股询价及配售行为,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4.本人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5.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15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6.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2:

基本信息关联关系核查——个人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手机 
传真 
邮箱 
通信地址 
证券帐户卡首次开立时间 
证券帐户名称(上海) 
证券帐户号码(上海) 
证券帐户名称(深圳) 
证券帐户号码(深圳) 
 
序号123
本人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   
本人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本人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公司   
本人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   
亲属基本信息与本人关系姓名身份证号证券帐户号码(上海)证券帐户号码(深圳)工作单位及职务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亲     
子女配偶的母亲     
配偶的父亲     
配偶的母亲     
配偶的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     

汇总(请将上面所填的信息汇总至此表,此项必填,如未填或与上述内容不一致,则视为投资者提供资料不完整,主承销商有权利取消其初步询价资格。)
序号姓名/工商登记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若无某项亲属关系或该亲属已故、离异等,请在姓名栏中明确标识"无"、"已故"、"离异",不要留白或删除该亲属关系;

3、以上亲属/公司若超过一个,投资者可以自行添加行;

4、如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投资者签字:

签字日期:

附件2-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 】)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 】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1.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情形;

2.本投资者已经熟知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IPO 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投资者已知悉并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内部机制;

4.本投资者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规章制度从事询价及配售工作,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5.本投资者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6.我公司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15 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7. 本次用于网下询价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如非自有资金则会按规定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至贵公司以供穿透核查;

8.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联系人:

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

承诺机构:

(盖章)

附件2-2:

基本信息关联关系核查——机构

基本信息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业务联系人 
座机 
手机 
邮箱 
通信地址 

持股本机构5%以上股东
序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
   
   
   
本机构控股股东
序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
   
   
   
本机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序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
   
   
   
本机构的控股子公司及本机构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序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
   
   
   
机构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序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担任职务
    
    
    

汇总(请将上面所填的信息汇总至此表,此项必填,如未填或与上述内容不一致,则视为投资者提供资料不完整,主承销商有权利取消其初步询价资格。)
序号姓名/工商登记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1  
2  
3  
4  
5  

注: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若某项信息不存在或不适用,请填写"无"或"不适用",不要留白或删除该项信息;

3、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投资者可自行增加行。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3:

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需附:

1.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完成证明文件;

2.其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的证明文件。

附件2-4:

网下投资者如以自有资金参与网下询价及申购,请提供“自有资金承诺函”;

如以非自有资金参与网下询价及申购,还需填写“艾华集团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适用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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