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通知时间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15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的日期和时间:2015年4月23日(星期四)14:00
4、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2日-2015年4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15:00至 2015年4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大凡先生。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5,985,82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552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5,886,22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50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9,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99,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11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6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9,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3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5,891,8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21%;反对9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9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24%;反对9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5,891,8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21%;反对9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9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24%;反对9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5,891,8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21%;反对9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9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24%;反对9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5,886,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8963%;反对99,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1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59%;反对9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5,891,8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21%;反对9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9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24%;反对9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891,8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21%;反对9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9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24%;反对9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891,8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21%;反对9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9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24%;反对9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华东瑞泰为其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891,8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21%;反对9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9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24%;反对9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70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6.6424%;反对9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3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24%;反对9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2014年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5,891,8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21%;反对9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9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24%;反对9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891,8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021%;反对9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9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24%;反对9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1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15年3月28日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刘榕、张文亮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