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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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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5-055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划转华信泰所持公司股份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5号执行裁定书。根据该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定事由

 申请执行人:陈壮群

 被执行人: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泰”)、李勇、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清波、李晓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432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华信泰持有的公司16007532股及孳息;第一位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华信泰持有的公司3970538股。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执行的周鑫与华信泰、余蒂妮、李晓明、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做出(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3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了公司3970538股的冻结,现已转为正式冻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华信泰持有的公司共计19978070股,均已质押给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明泰”),并于2011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编号为ZYD110716。根据质押权人利明泰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同意执行法院对本公司享有质押权的股份进行处置的声明书》,其对被执行人华信泰合法拥有人民币101032000元的质押债权。

 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公司股票以2015年3月31日复盘前一个交易日(即2014年12月22日)的收盘价每股人民币7.52元通过司法划转方式给其指定的案外人庄春虹名下,所得价款人民币150235086.4元用于清偿利明泰的质押债权人民币101032000元和本案部分债务,对于未清偿的其他债务,有权继续向被执行人进行追偿。同时,质押权人利明泰于2015年4月1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关于同意执行法院对本公司享有质押权的股份进行处置的声明书》,声明:在确保对上述质押股票优先受偿权得到清偿的前提下,同意将上述质押股票以司法划转方式按每股人民币7.52元的价格过户给庄春虹,并配合解除上述股票的质押权。2015年4月16日,质押权人利明泰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关于本公司对标的股份优先受偿权已经得到清偿的声明书》,声明其就质押权优先受偿权问题经与陈壮群、庄春虹协商一致并已经全部得到清偿,同意庄春虹无需另行向法院支付该笔费用。详细案情请参阅公司同日上网的*ST博元:(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5号《执行裁定书》。

 二、法院裁定情况

 1、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博元19978070股(证券代码600656,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的冻结和质押登记。

 2、将被执行人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博元19978070股(证券代码600656,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以每股人民币7.52元的价格(总价款为人民币150235086.4元)强制扣划给庄春虹。

 上述过户中发生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垫付,从上述股票的变价款中予以扣除。

 上述司法划转尚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公司将继续公告后续的变更情况。

 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5号《执行裁定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号《通知书》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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