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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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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康恩贝 证券代码:600572 编号:临2015-022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15年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15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证监许可[2015]468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一起按照核准批文的要求和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实施了发行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共向8名特定投资者实际发行了17,500万股股份,每股发行价11.84元(人民币元,下同),共募集资金207,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983.9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03,216.03万元。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5】75号”验资报告验证,认购资金已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5年4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为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召开的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帐户的议案》,据此公司及下属有关子公司在开户银行开立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湖墅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滨江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滨江支行”);

 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康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浙江康恩贝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中药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西湖支行”);

 浙江英诺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珐公司”)在浦发银行西湖支行;

 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康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杭州分行”);

 云南希陶绿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陶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贴沙河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贴沙河支行”);

 浙江康恩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吴山支行”)。

 根据规定,公司及有关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分别与开户银行及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湖墅支行、交通银行滨江支行、农业银行滨江支行及西南证券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中信银行湖墅支行、交通银行滨江支行、农业银行滨江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西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湖墅支行、交通银行滨江支行、农业银行滨江支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晓行、李建功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湖墅支行、交通银行滨江支行、农业银行滨江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湖墅支行、交通银行滨江支行、农业银行滨江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湖墅支行(交通银行滨江支行、农业银行滨江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湖墅支行、交通银行滨江支行、农业银行滨江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信银行湖墅支行、交通银行滨江支行、农业银行滨江支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湖墅支行、交通银行滨江支行、农业银行滨江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信银行湖墅支行、交通银行滨江支行、农业银行滨江支行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西南证券发现公司、中信银行湖墅支行、交通银行滨江支行、农业银行滨江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公司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中信银行湖墅支行(交通银行滨江支行、农业银行滨江支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下属6家子公司金康公司、康恩贝中药公司、英诺珐公司、杭康公司、云南希陶公司和销售公司按照各自开立专户的相关银行,并且本公司作为第二方,分别与渤海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浦发银行西湖支行、浦发银行西湖支行、宁波银行杭州分行、北京银行贴沙河支行、建设银行吴山支行(分别为第三方)及西南证券(为第四方),签订了监管基本内容和要求与上述类似的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2015年4月23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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