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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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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5-015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富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富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富远”,公司持有其53.2%的股权)于2015年1月25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蕴法院”)签发的【(2015)富民初字第00080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新疆富远股东清远市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和清远市金森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投资包干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的投资包干的建设内容、对公司及新疆富远的收益保证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向富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相关协议及条款无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富远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5-01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富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富蕴法院审查,并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签发【(2015)富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如下:

 “原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富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2015)富民初字第80号】和【(2015)富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富民初字第00080号】、【(2015)富民初字第80-1号】。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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