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15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4)。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已会同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有关问题逐项予以落实。由于本次涉及核查事项较多,工作量较大,相关资料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和补充完善,预计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延期回复的请示》,申请延期提交书面回复材料。待回复材料准备完毕后,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