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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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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天弘深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天弘深成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17:00止(以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顺心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天弘深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共计93,166,666.6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75,447,998.71份的53.10%,达到本次大会有效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下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93,166,666.67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天弘深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21日17:0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2015年4月22日的计票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大会决议自2015年4月22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天弘深成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为《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天弘深成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并将于基金开放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决议生效后、转型前的基金运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深证成份指数编制方案实施重要修订的公告》,深证成份指数(指数代码:399001)将进行指数调整,并于2015年5月20日正式实施。由于本次大会决议已自2015年4月22日起生效。天弘深成将由指数型基金转型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不再跟踪深证成份指数。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保证基金转型的顺利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于《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不再根据深证成份指数编制方案的修订对天弘深成的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关于天弘深成终止上市交易并终止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天弘深成公告发布日(2015年4月24日)上午10:30复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并终止场内申购赎回。基金终止上市及终止场内申购赎回的相关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关于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的公告》。

 4、关于开放申购赎回安排和天弘深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确权

 天弘深成终止上市后,原天弘深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天弘深成终止上市后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日常申购、日常赎回等业务。日常赎回等业务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两个月内开放,原天弘深成基金持有人需在确权登记后方可办理份额赎回,办理确权登记的相关手续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确权指引及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方案说明书》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附件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 证 书

 (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041号

 申请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委托代理人:星光。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星光于二O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来到我处称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涉及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根据《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须通过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我处申请办理对投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星光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公民身份证,经本公证员审查均真实、有效,该通讯表决方式符合《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张炜玮办理此项公证。

 依据预定程序,我处截止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共收到代表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为93,166,666.67份的《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十时,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张炜玮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白明婷的监督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睿、陆奇的见证下,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星光、刘蕾将收到的上述邮件进行拆封统计。依据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基金持有人账户名册计算,共计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53.10%,其中同意票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此次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召开符合《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王顺心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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