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次为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21,150万元(其中债务本金20,000万元,预计到期利息1,15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9,730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被担保人/债务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航道)
债权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信托”)
签约时间:2015年4月20日
担保金额:21,150万元人民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会议以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议案》,中昌航道与华澳信托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盛宏业”)签署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公司对中昌航道履行在《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与华澳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中昌航道提供上述21,15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其在《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保证,其中应收账款本金20,000万元,预计到期利息1,15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该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保证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偿付特定应收账款、应归集的资金(如有)、因违反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如有)、复利(如有)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及相应的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4,555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64,555万元、上述数额占本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14.15%,无逾期担保。
五、报备文件
1、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保证合同
3、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