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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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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5-015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根据相关部门报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与博瀚公司、龙冬松等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本公司因与广西博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博瀚公司)、龙冬松、杨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博瀚公司、龙冬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4月22日开庭审理。

 (二)与更旺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等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旺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公司”)、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联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瑞昱”)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2月26日开庭审理,2014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2014年12月13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万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31日法院正式立案执行。

 (三)与黎彩金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黎彩金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南丹县南星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5日、2014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法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南星公司不服判决于2015年1月4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5月14日开庭审理。

 (四)与韦竣严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韦竣严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南星公司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5日、2014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法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南星公司不服判决于2015年1月4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5月14日开庭审理。

 (五)与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6月11日开庭审理,2014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判决已于2015年3月2日生效。

 (六)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3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科潮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国通公司2015年3月4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公司”)、广西北部湾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2013年11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北部湾公司不服判决,于2014年4月24日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与贵州老年公司、吴传刚、韦美英、覃艳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贵州经贸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老年公司”)、吴传刚、韦美英、覃艳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定于2014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后韦美英提出管辖权异议,国通公司2015年1月16日收到法院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筑民二(商)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九)与海河公司、李天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越南广宁海河锑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河公司”)、李天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2015年3月25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等待法院裁定。

 (十)与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8日开庭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500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5.99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不同时段本金分段计算);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8万元;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与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金桥公司因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9日开庭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672.9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8.06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不同时段本金分段计算);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10万元;5、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对诉讼项目、大额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坏账)准备,影响2014年度利润总额15,683.37万元。

 因目前公司尚在进行201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审计,涉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完成测算,公司将在财务部门测算完成后及时补充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5-016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量大,为确保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质量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由原预约的2015年4月27日变更为2015年4月28日。公司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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