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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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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负责人刘江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晓蓓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晓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014年11月19日,公司股东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5,436,800股,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期限为一年的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业务。

 ■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构成情况:

 单位:元

 ■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同比增加,主要系理财未到期所致。

 2. 应收票据同比减少,主要系票据收回所致。

 3. 预付款项同比增加,主要系预付武商梦时代项目土地款所致。

 4. 其他应收款同比减少,主要系经营垫付款收回所致。

 5. 在建工程同比增加,主要系支付老河口项目工程款所致。

 6. 应付票据同比减少,主要系票据到期兑付所致。

 7. 应交税费同比减少,主要系3月份销售少于去年12月份销售,相应税金减少所致。

 8.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比增加,主要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二、利润情况:

 单位:元

 ■

 1. 管理费用同比增加,主要系新开网点房屋土地折旧、摊销增加所致。

 2. 财务费用同比增加,主要系银行贷款增加所致。

 3. 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主要系应收款项收回所致。

 4. 营业外收入同比减少,主要系量贩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5. 营业外支出同比减少,主要系2014年量贩5家门店拆除所致。

 6. 少数股东损益同比减少,主要系原武汉广场利润减少所致。

 7. 其他综合收益同比增加,主要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8.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同比减少,主要系原武汉广场利润减少所致。

 三、现金流量变动:

 单位:元

 ■

 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主要系新开网点收入增加所致。

 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主要系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主要系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武广诉讼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武汉广场外方股东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向省高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15年2月2日收到由省高院转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提请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5年4月8日进行第一次开庭质证。

 2、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2014年3月3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年12月11日依法召开听证会,并于2015年1月21日下午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00001-1号】,裁定受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于2015年4月1日到武汉中院递交清算组成员委派函及中介机构推荐函。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展情况:

 1、2014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武商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

 2、2015年1月19日,公司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推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分配【2015】7号),经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3、2015年2月26日,公司收到通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异议。

 4、2015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武商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

 三、非公开发行事宜暨员工持股计划进展情况:

 1、2015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武商集团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15年3月30日,公司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鄂国资产权【2015】36号),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省国资委批复主要内容是:经审核,原则同意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武商A”)董事会通过的《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开源基金拟成立的“前海开源定增9号资产管理计划”、自然人周志聪和鄂武商A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发行额度不超过15217.4577万股(A股),发行底价13.57元/股,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3、2015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武商集团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非公开发行事宜尚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方可实施。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0501 股票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15-028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十次董事会于2015年4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2015年4月23日在公司2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江超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0名,独立董事喻景忠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委托独立董事谭力文表决。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5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采取举手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武商集团二O一五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详见当日巨潮网公告(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详见当日巨潮网公告(www.cninfo.com.cn)。

 关联董事刘江超、王沅、刘晓蓓回避表决,其他8名非关联董事参加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40元/股。

 关联董事刘江超、王沅、刘晓蓓回避表决,其他8名非关联董事参加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详见当日巨潮网公告(www.cninfo.com.cn)。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数由241人调整至214人,授予数量由2,495.20万股调整至2177.70万股。

 关联董事刘江超、王沅、刘晓蓓回避表决,其他8名非关联董事参加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15-029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九次监事会于2015年04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2015年04月23日在武汉国际广场八层2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长秦琴主持,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本次监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采取举手投票表决方式,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武商集团二0一五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要求,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审议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客观真实反映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3、参与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无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

 4、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详见当日巨潮网公告(www.cninfo.com.cn)。

 三、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40元/股。

 四、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详见当日巨潮网公告(www.cninfo.com.cn)。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数由241人调整至214人,授予数量由2,495.20万股调整至2177.70万股。

 五、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15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14名激励对象授予2177.70万股限制性股票。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0501 股票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15-031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14年9月22日经公司第七届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准、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于2015年4月9日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宜提出本议案: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本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

 3、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41人,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80元;

 5、解锁时间安排:

 本计划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满24个月起为本激励计划的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

 ■

 6、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核分数对应的个人可解锁比例进行解锁。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4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六次(临时)董事会和第七届五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5年1月19日,公司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推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分配【2015】7 号),经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3、2015年2月26日,公司收到通知,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4、2015年4月9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5、201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十次董事会和第七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4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4月29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说明

 (一)调整原因

 1、部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2、经公司2015年3月2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武商集团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507,248,5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4.00元(含税),共计派现金202,899,436.00元。

 (二)调整方案

 1、关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原241名激励对象中,有27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241名变更为214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公司有2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17.50万股;调整后,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95.20万股变更为2177.70万股。

 3、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6.80-0.4=6.4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40元/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根据《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定首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权益授予日为2015年4月29日,授予日不存在下列情况: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年度、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214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7.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07,248,590股的4.29%,分配明细如下:

 ■

 3、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6.40元/股。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因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公司将实际募集资金13,937.28万元,该部分资金计划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的意见

 (一)监事会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15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14名激励对象授予2177.7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4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3、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5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14名激励对象授予2177.7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认为: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鄂武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确定的授予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4月29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2015年-201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备查文件

 1、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十次董事会决议;

 2、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九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数量以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3日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授予价格、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4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3、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5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14名激励对象授予2177.7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喻景忠 谭力文 田玲 余春江

 201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1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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