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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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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15–045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议案4、议案6、议案8、议案9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议案8、议案9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5年4月23日下午14:30-15:30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4月22日下午15:00 至2015年4月23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66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黄嘉棣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9,042,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926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109,011,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91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6,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3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85,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17%。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1.《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042,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042,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042,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011,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31%;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042,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042,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042,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8.01 选举李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同意109,011,39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同意85,75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31%;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69%。

 表决结果:李建国先生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2 选举宗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同意109,011,39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同意85,75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31%;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69%。

 表决结果:宗剑先生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本议案两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9.01 选举陈永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同意109,011,39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同意85,75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31%;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69%。

 表决结果:陈永利先生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2 选举许春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同意109,011,39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同意85,75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31%;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69%。

 表决结果:许春明先生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魏小江、李林

 (三)结论性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2014年度股东大会各项会议资料;

 (三)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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