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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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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5-037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吸收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如本次吸收合并方案最终未获得相关方的批准或核准,导致本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则物产中大异议股东不能行使现金选择权,也不能就此向物产中大及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根据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物产中大”)于2015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为保护物产中大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吸收合并将赋予物产中大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物产中大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物产中大A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以及具体方案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9.84元人民币/股支付的现金对价。

 为了保障物产中大异议股东的权益,本公司作出如下提示性公告。

 有权行使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向在本次吸收合并中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提出收购其股份的要求。具体安排如下:

 一、异议股东

 在物产中大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四及项下的各项子议案、议案十五、议案十六)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持续保留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申报程序的物产中大股东,有权依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就其有效申报的全部或部分物产中大股份,获取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支付的相应现金对价。

 在物产中大审议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物产中大异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被司法强制扣划)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物产中大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进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如异议股东所持有的物产中大股份存在权利限制,或依法不得行使异议股东退出权,则持有该部分股份的异议股东无权就该部分股份主张现金选择权。

 二、 现金选择权价格

 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物产中大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支付的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均价确定并公告的现金对价,即9.84元人民币/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吸收合并完成日期间,若物产中大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现金选择权价格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三、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本次吸收合并中,由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收购物产中大异议股东要求售出的物产中大股份。在此情况下,该等异议股东不得再向物产中大或任何同意本次吸收合并的物产中大的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四、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行使

 1、在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物产中大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或相关方批准后,异议股东有权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按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2、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受让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所持有的物产中大股份,并按现金选择权价格向异议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3、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按主管机关或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应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相应的现金对价将转入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的资金账户中。

 4、如本次吸收合并方案最终未获得相关方的批准或核准,导致本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则物产中大异议股东不能行使现金选择权,也不能就此向物产中大及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5、物产中大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税收、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算公司的规定及证券市场的惯例执行。

 本公司将在本次吸收合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核准后另行公告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具体实施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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