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
事项 |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承诺公告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所作承诺 |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 1.遵守相关法规及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况;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各认购方或认购方股东/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 2015年
1月30日 | 履行完毕 | 在本次发行中,本公司未向各认购方或认购方股东/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2015年4月15日,各认购方的认购资金已全部募集到位,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
2.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毕后有关事项承诺: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毕后12个月内,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收购等重大事项。 | 2015年
2月3日 | 12
个月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于已实施完毕。
该承诺持续正常履行中。 |
3.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有关事项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变相用于房地产业务,在本次募集资金支取使用完毕之前,公司对下属从事房地产业务子公司的资本金投入不再增加,并且公司及非房地产业务子公司与下属房地产业务子公司不得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下属房地产业务子公司不得通过应收应付款项、预收预付款项等往来款项占用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他非房地产业务子公司资金,公司不得通过委托贷款等任何方式向下属房地产业务子公司提供资金。 | 2015年
2月3日 | 持续履行 | 持续履行过程中。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的情形。 |
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 遵守相关法规及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本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况;不会通过昆百大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或认购方股东/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关联方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及认购方或认购方股东/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 2015年
1月30日 | 履行完毕 | 在本次发行中,华夏西部未向各认购方或认购方股东/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2015年4月15日,各认购方的认购资金已全部募集到位,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
何道峰(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遵守相关法规及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本人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况;不会通过昆百大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或认购方股东/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会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或认购方股东/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 2015年
1月30日 | 履行完毕 | 在本次发行中,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向各认购方或认购方股东/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2015年4月15日,各认购方的认购资金已全部募集到位,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
发行对象中四家有限合伙企业宁波琨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玖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子衿和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桐庐岩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承诺 | 1.在本企业取得昆百大标的股份后的锁定期内,本企业各合伙人不退出合伙。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 2015年
1月30日 | 36个月 | 持续履行过程中。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的情形。 |
3.保证在昆百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完成本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 履行完毕 | 在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全部发行对象的认缴出资资金已全部募集到位。且已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
| 苏冰、郑鸣、王育翔、耿长骅、郑小海、黄建义、西藏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毅、庞升东、桑康乔(发行对象中有限合伙企业之合伙人) | 宁波琨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人苏冰、郑鸣,宁波玖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人王育翔、耿长骅,宁波子衿和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人郑小海、黄建义,桐庐岩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人西藏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毅、庞升东、桑康乔承诺:
1.本人用于认缴出资于上述相应有限合伙企业的资金不存在来自于昆百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昆百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2015年
1月30日 | 履行完毕 | 本次认缴出资的资金金已全部募集到位, 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来自于昆百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昆百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
2.在本人所投资相应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昆百大标的股份后的锁定期内,本人不退出合伙。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 36个月 | 持续履行过程中。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的情形。 |
3.本人在昆百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保证按照本人对所投资相应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将本人所投资相应有限合伙企业认购昆百大标的股份的资金全部募集到位。 | 履行完毕 | 在规定期限前,发行对象中有限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均已按承诺内容将认购资金募集到位。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
| 北京和兆玖盛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汉鼎世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本次参与认购昆百大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对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认购对象增资或股东借款等方式,本认购对象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能力,本认购对象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认购资金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或分级等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昆百大的情形,也未与昆百大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认购资金来源不存在违法情形。 | 2014年
9月30日 | 履行完毕 | 2015年4月15日,各认购方的认购资金已全部募集到位, 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资金来源不存在违法情形。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
| 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子衿和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桐庐岩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玖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盛钜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琨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本次参与认购昆百大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对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认购对象增资或股东借款等方式,本认购对象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能力,本认购对象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公司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认购资金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或分级等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昆百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方、保荐机构的情形,也未与昆百大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认购资金来源不存在违法情形。 | 2014年
9月30日 | 履行完毕 | 2015年4月15日,各认购方的认购资金已全部募集到位,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资金来源不存在违法情形。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
| 全部发行对象 | 锁定期承诺:作为特定投资者参与昆百大非公开发行的北京和兆玖盛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汉鼎世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子衿和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桐庐岩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玖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盛钜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琨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认购的昆百大股票,自昆百大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予转让。 | 2015年
4月23日 | 36个月 | 锁定手续于已办理完毕,锁定期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承诺在持续正常履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