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一)2015年4月20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截止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310,361,315股为基数,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含税),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共分配利润346,554,197.2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93,063,794.03元转入下一年度;2014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自上述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四)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2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310,361,3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42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2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4月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4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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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投资者在除权除息日办理了转托管的,其股利在原托管证券公司处领取。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咨询电话:0771-5539038
传真电话:0771-5530903
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