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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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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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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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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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4年,面对严峻的市场环境,公司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求优的工作总基调,以“双提升”工作为抓手,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1)报告期总体经营情况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54亿元,同比减少14.79%;实现净利润0.27亿元,同比下降26.08%。期末总资产56.31亿元,同比增加0.56%;所有者权益46.71亿元,同比增加0.54%。2014年煤炭销量1017.70万吨,较上年同期960.55万吨,同比增加5.95%。2014年,受煤炭行业大气候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比均有所下降,降低的主要原因是煤炭售价较同期有所下降。2014年,公司商品煤售价212.74元/吨,较去年同期249.45元/吨,降低36.71元/吨。2014年煤炭销售结构:地销煤销量占42.74%,市场煤销量占23.20%,电煤销量占34.06%。
(2)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加强安全责任落实与考核,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公司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重点领域实施分片包干。加强安全管理,推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坚持领导人员跟带班制度,推行“6S”现场管理和“五勤一线”工作法,强化质量标准化评比考核,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保障安全投入,矿井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全部实现了持证上岗。加强环保工作,开展了锅炉烟气脱硫改造、选煤厂煤尘和露天堆场等专项整治。
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生产任务圆满完成。改革生产工艺,加强煤质管理。坚持从源头抓起,优化工作面设计,合理选择开采工艺,抓好选采配采、分装分运工作,保持了煤质的相对稳定。加强生产组织。坚持露天高产,井工稳产,实施正规循环作业。
扎实开展“双提升”工作,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增强。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制定了《平庄能源“双提升”实施方案》,扎实推进了“双提升”工作。深化对标管理。不断完善以产销量、成本、售价、效益等指标为重点的对标体系,深化矿井自身纵向对标和集团内外横向对标,坚持月、季分析整改,为“双提升”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强化市场营销。适应市场形势变化,强化各矿地销、路销主导权,促进销售与市场的有效对接。严控成本费用。改革供应管理模式,开展供应系统标准化工作,面向厂家全面开展招标询价。加强财务资金管理。注重强化财务基础工作,发挥预算导向作用,加强审计监督,财务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3)公司的主要困难
2015年,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煤炭供大于求的总体格局仍将延续,高库存、低需求、短资金仍将伴随着2015年的煤炭市场,我国煤炭行业仍将面临严峻挑战。在一定时期内,全国煤炭市场供需总量宽松、结构性过剩的态势还难以改变,全社会库存维持高位,“去产能”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企业经营仍将面临较大的困难和风险。
煤炭行业面临的政策约束日益严格。从能源政策来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调整能源结构,在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同时,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非煤能源比重,大幅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
区域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蒙东地区煤炭生产企业大幅增加了褐煤的供应量,市场抢夺战、运力争夺战将愈演愈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印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的通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内蒙古自治区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取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停止煤炭资源税按自产煤销量的3.2 元/吨的从量计征方式,调整为按照9%的煤炭资源税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目前综合分析上述税费的调整,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与改革前相比,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比调整前有所增长。
铁路运费调整对公司煤炭销售产生一定影响。2015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15]183号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钱,上述措施自2015年2月1日起实行。此次铁路货运价格上调已经是自2012年以来连续四年内的第4次上调,在目前煤炭买方市场的大背景下,需方提出铁路运费调价由供方负担的条件。本次调价将对公司煤炭销售产生一定影响,一是可能要减少大运距客户;二是在让利不让市场的前提下,被迫承担铁路运费涨价的负担,这样可能会进一步削弱公司煤炭的市场竞争力。
(4)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所属地理位置较为优越,向东、向南毗邻辽沈、京津冀两大经济区,市场空间较大;距锦州港、葫芦岛港等褐煤下水港口运距近;临近重点煤炭用户,铁路运输成本较低,开拓关内电厂市场;公司所生产褐煤经洗选加工,可适应不同用户需求,在区域市场与蒙东锡盟褐煤相比具有品种多、发热量较高,运距短的优势,这些都为公司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占有市场提供了较好条件。公司具有井工矿开采和露天开采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拥有五个采矿权证,截止2014年底,公司可采储量为2.64亿吨。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竞争力无重大变化。
(5)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煤炭行业发展趋势。从长期来看,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格局不会改变,煤炭行业仍然占据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地位,煤炭将长期处于中国一次能源主导地位,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不会发生改变。随着宏观经济的复苏和经济基本面的改善,下游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需求将逐步释放,煤炭行业的供求关系预计将有所缓和。
公司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宏观经济形势上看,煤炭需求下降,行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从近几年来公司煤炭销售情况看,公司具有较好的地理位置优势和煤质优势,经过大力开拓市场, 预计年内公司的煤炭销售数量总体上可基本保持平稳态势。从公司生产能力状况看,公司大部分矿井生产能力基本稳定,但也存在部分矿井资源枯竭,服务年限较短的情况,目前来看,公司煤炭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2012年1月,根据西露天矿深部资源开采的需要,公司收购了平庄煤业所属赤峰瑞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拟利用瑞安矿业公司工业场地,部分井巷工程和地面生产及辅助设施开采西露天矿深部煤炭资源(详见公司2012-003号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公告)。目前,瑞安公司证载煤炭储量已枯竭,采矿许可证不能延续。同时,西露天矿上部可供露天开采的储量已近尾声,公司将申请注销瑞安公司,并利用瑞安公司现有工业场地,井巷工程和场面生产及辅助设施,申请将由西露天矿变更为井工开采方式。2015年3 月27 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以内煤局字[2015]63号下发了“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技术改造方案的批复”,同意西露天矿开采方式变更为井工开采方式,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公司将根据煤炭工业局批复,在年内启动瑞安公司注销及西露天煤矿开采方式变更工作。
2015年,公司古山矿一井面临资源枯竭关闭问题。古山矿一井始建于1960年10月,1962年停建。1971年8月复建,1975年5月投产,设计能力30万吨。经过多次改扩建,核定生产能力45万吨,实际生产能力达到50万吨左右。经过多年开采,资源已近枯竭,古山矿一井预计在年内将采终关闭。
由于公司年内瑞安公司因资源枯竭注销,西露天矿开采方式改为井工开采及古山矿一井因资源枯竭关闭,公司总体产能将在一定幅度内有所下降。
公司发展战略。2015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贯彻“一五五”核心战略思想,坚持以“双提升”为抓手,夯实安全工作基础,提升价值创造能力,优化企业发展质量,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党建和反腐倡廉工作,稳中求进,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平庄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的主要工作目标是:安全生产杜绝死亡事故,杜绝一级非伤亡事故;千人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千人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实现安全生产年;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一级标准。公司2015年计划销售商品煤890万吨,煤炭产品销售收入19亿元。
上述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并不代表上市公司对2015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以上预算需经公司2014年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除《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2014年7月23日公布之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2014年度财务报表起施行外,其他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已采用上述准则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表,对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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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其他非流动负债和递延收益两个报表科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5-004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4月12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2015年4月22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54亿元,同比减少14.79%;实现净利润0.27亿元,同比下降26.08%。期末总资产56.3亿元,同比增加0.56%;所有者权益46.71亿元,同比增加0.54%。2014年实际销量1017.70万吨,较上年同期960.55万吨,同比增加5.95%。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4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工作报告客观的反映了董事会一年的工作。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三、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会议认为,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2014年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四、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对煤炭销售及生产能力的预测,公司2015年计划销售煤炭890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9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费用为55万元。同时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为15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六、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95,178,918.08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顺序的有关规定,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9,517,891.81元,当年母公司实现可供分配利润85,661,026.27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853,963,155.25元。
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14,306,3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0.10元(含税),共计10,143,063.24元,母公司剩余的未分配利润1,843,820,092.01元暂不进行分配,用于公司发展和以后年度利润分配。2014年,公司不分配股票股利。
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占201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7.04%,占母公司净利润的10.66%。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2015年预计与平庄煤业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合计42,800万元,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接受劳务合计14,000万元。
本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2015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500万吨,其中,平庄能源老公营子矿15万吨、风水沟矿15万吨,其余470万吨为代平庄煤业销售。本公司关联交易金额为6,420万元。
公司结合近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实际,预计2015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20,000万元,交易金额约占我公司同类物资采购金额的38%。
根据公司与国电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相关事项约定,预计金额:预计公司在国电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公司通过国电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在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临时困难时,可随时利用国电财务公司对本公司的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在不高于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条件下及时取得贷款。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张志先生、杨向斌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于海纯先生、陈守忠先生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八、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2014年独立董事履职情况,2015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继续执行7.2万元/年。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九、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并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4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号)。现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的内容调整,对《公司章程》相关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后附的《公司章程修正对照表》和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章程(2015年4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14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6号)。现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的内容调整,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年12月19日 证监会公告 【2012】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三、审议关于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2015年4月)》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四、审议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2015年4月)》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五、审议关于制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六、审议关于制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公司章程(2015年4月)》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七、审议关于制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公司章程(2015年4月)》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八、审议关于制订《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年11月30日 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2015年4月)》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公司分红管理制度》。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九、审议关于制订《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2015年4月)》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十、审议关于制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2015年4月)》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了《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十一、审议关于制订《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十二、审议关于制订《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十三、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2015年4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4月)》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十四、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在2014年度工作中,三名独立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三名独立董事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对公司工作提出了建议。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十五、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达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十六、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充分体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达到了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要求。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十七、审议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至2014年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情况均为生产经营性占用,不存在非生产经营性占用。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张志先生、杨向斌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于海纯先生、陈守忠先生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十八、审议关于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议案。
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除《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2014年7月23日公布之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2014年度财务报表起施行外,其他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其他非流动负债和递延收益两个报表科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十九、审议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报酬标准,总经理49.44万元/年,副总经理38万元/年,总工程师38万元/年,财务总监38万元/年,董事会秘书38万元/年。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三十、审议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5年5月15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见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第一至第二十三项议案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将在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2日
附件: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对照表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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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5-005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4月12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2015年4月22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主席张光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54亿元,同比减少14.79%;实现净利润0.27亿元,同比下降26.08%。期末总资产56.3亿元,同比增加0.56%;所有者权益46.71亿元,同比增加0.54%。2014年实际销量1017.70万吨,较上年同期960.55万吨,同比增加5.95%。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4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工作报告客观的反映了监事会一年的工作。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三、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会议认为,公司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2014年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四、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对煤炭销售及生产能力的预测,公司2015年计划销售煤炭890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9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费用为55万元。同时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为15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六、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95,178,918.08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顺序的有关规定,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9,517,891.81元,当年母公司实现可供分配利润85,661,026.27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853,963,155.25元。
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14,306,3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0.10元(含税),共计10,143,063.24元,母公司剩余的未分配利润1,843,820,092.01元暂不进行分配,用于公司发展和以后年度利润分配。2014年,公司不分配股票股利。
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占201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7.04%,占母公司净利润的10.66%。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2015年预计与平庄煤业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合计42,800万元,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接受劳务合计14,000万元。
本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2015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500万吨,其中,平庄能源老公营子矿15万吨、风水沟矿15万吨,其余470万吨为代平庄煤业销售。本公司关联交易金额为6,420万元。
公司结合近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实际,预计2015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20,000万元,交易金额约占我公司同类物资采购金额的38%。
根据公司与国电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相关事项约定,预计金额:预计公司在国电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公司通过国电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在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临时困难时,可随时利用国电财务公司对本公司的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在不高于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条件下及时取得贷款。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八、审议关于公司监事报酬的议案。
徐忠海先生现任风水沟矿一采区副区长、本公司职工监事,根据2014年职工监事徐忠海先生履职情况,报酬拟定于19.31万元/年。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九、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并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2015年4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4月)》的规定,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达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充分体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达到了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要求。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三、审议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至2014年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情况均为生产经营性占用,不存在非生产经营性占用。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四、审议关于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议案。
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除《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2014年7月23日公布之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2014年度财务报表起施行外,其他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其他非流动负债和递延收益两个报表科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十五、审议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5月15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见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第一至第十项议案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 2015-007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13年4月16日,本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合同约定期限均为3年。上述四个协议,经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对2015年度与平庄煤业关联交易金额进行了预计,预计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42,800万元,预计本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接受劳务14,000万元。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本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2015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500万吨,其中,平庄能源老公营子矿15万吨、风水沟矿15万吨,其余470万吨为代平庄煤业销售。本公司关联交易金额为6,420万元。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为加强集团公司系统的物资管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提高集团公司的整体效益而设立的专业化公司,经授权行使集团公司物资管理经营职能。平庄能源为规范招标采购活动,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加强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
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5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20,000万元,交易金额约占我公司同类物资采购金额的38%。
4. 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与国电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相关事项约定,预计金额:预计公司在国电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公司通过国电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在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临时困难时,可随时利用国电财务公司对本公司的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在不高于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条件下及时取得贷款。
预计公司2015年在国电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
5.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与国电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6. 201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张志先生、杨向斌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于海纯先生、陈守忠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7.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8.本次所有交易属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81%,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
法定代表人:祝文东
注册资本:2354192648元
成立时间:2000年7月10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自主经营。
(2)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云杉路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肆亿柒仟伍佰捌拾万元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销售;粉煤灰开发、利用及发电有关的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元宝山发电厂,始建于1974年,现役三台机组总装机容量180万千瓦。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为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3)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109室
法定代表人:韩方运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
实收资本: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机械电子设备、成套电力设备的销售;电力设备、设施和工程设备的成套服务;电力、交通、能源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电力设备的制造;货物仓储;实业投资与咨询;酒店投资与管理;旅游业服务。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专业性公司。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前身为国电物资有限公司(2003年5月)。现拥有七家控股子公司、七家分支公司、一家参股公司。
(4)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北大街6-9号10-11层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宝兴
注册资本:人民币505000万元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
公司简介: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股东依次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国电燃料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承担加强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务,为集团公司提供资金结算、存款、票据、信贷、同业信贷资产转让、同业拆借、企业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
2.关联关系
(1) 平庄煤业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
(2)国电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为落实平庄煤业出具的《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后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煤炭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由于上述原因,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以下协议:
(1)煤炭代销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煤炭销售职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煤炭代销协议》。
(2)综合服务协议
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其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本公司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综合服务协议》。
(3)物资采购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物资采购职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物资采购协议》。
(4)设备租赁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部分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双方就该事项签订《设备租赁协议》。
(5)预计与平庄煤业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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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此次签署的煤炭买卖合同,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共计向本公司购买煤炭合同量为500万吨,其中,平庄能源风水沟15万吨、老公营子矿15万吨,其余470万吨为代平庄煤业销售。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预计2015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2亿元,交易金额约占我公司同类物资采购金额的38%。
4. 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公司2015年在国电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双方发生的煤炭代销、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综合服务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双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并以货币资金方式按市场或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本项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
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物资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并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结算。
4.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贷款利率,存款利率不低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存款利率,遵循主体独立、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易。公司在国电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公司在国电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五、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近日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2015年煤炭买卖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价格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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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约定:
1.合同品种:混(末)煤、煤矸石。
2.价格:老公营子矿214元/吨、风水沟矿214元/吨、元露天矿204元/吨、红庙矿191元/吨、煤矸石(2500-2700Kcal/Kg)140元/吨、煤矸石(2300-2500Kcal/Kg)105元/吨。
3.到站、收货人:到站:专用线;收货人: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交(提)货方式:交货点为卖方各发运站,方式为铁路运输车板交货;皮带运输选煤厂交货;汽运自提。
5.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混(末)煤为买卖双方共同检斤、联合采制化、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等于3100千卡/千克,若低于3100千卡/千克,卖方给予补偿处理(低于2800千卡/千克时,买方拒绝结算),买方承担运损;含硫≤1%,如超此标准,双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煤矸石为买卖双方共同检斤、联合采制化、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相应的热值标准;含硫≤1%,如超此标准,双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6.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结算人为签合同盖章的买方(不准委托结算),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每月25日日前结清上月煤款。铁路运费、专用线铁路运费及杂费由买方承担。
7.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由于任何一方原因而影响供煤合同执行,由责任方负责(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本合同一式六份,买卖双方各执三份。
六、交易目的和影响
1.为了保证本公司煤炭生产的正常进行,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核心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此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减少相关支出。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租赁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此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平庄煤业不再设置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的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平庄煤业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在平庄煤业整体上市前,上述关联交易具有持续性。上述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2.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
3.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存在预期对本公司的金融支持,且存款利率等同于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2015年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9318.29万元。
2.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本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累计已发生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874.26万元。
3. 2015年3月31日,公司在国电财务公司存款126381.07万元,利息收入194.01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①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②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③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④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平庄能源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2015年煤炭买卖合同》,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2015年,平庄能源与国电下属企业签订煤炭销售如下表:
①本次交易关联交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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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关联交易平庄能源老公营子矿15万吨、风水沟矿15万吨,其余470万吨为代平庄煤业销售。
平庄能源销售价格:老公营子矿214元/吨、风水沟矿214元/吨。
②非关联方本次交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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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平庄能源与关联方的煤炭销售价格高于非关联方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煤炭销售价格。同时,平庄煤业所属各矿生产煤炭销售给中国国电下属企业,此销售行为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利于保持和巩固煤炭市场,合理调整公司生产节奏。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4)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事前认可函。
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2015年煤炭买卖合同》。
6.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签署的《委托招标采购协议》。
7.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5-008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日期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变更原因
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具体准则及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本公司已采用上述准则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表,对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列示如下: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其他非流动负债和递延收益两个报表科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5-009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5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13:00召开;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5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5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5月8日(星期五),于2015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的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2014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公司监事会2014年工作报告。
4.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9.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审议。
10.审议关于监事报酬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审议关于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16.审议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7.审议关于制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18. 审议关于制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议案。
19.审议关于制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议案。
20.审议关于制订《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21.审议关于制订《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2.审议关于制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23.审议关于制订《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议案。
24.审议关于制订《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的议案。
25.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6.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第3、10、26项议案于2015年4月22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他议案于2015年4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细情况见2015年4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15年5月14日9:00~11:00,和14:30~17:30
3.登记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证券部。
4.登记手续:
(1)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将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80;
2.投票简称:平能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平能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00 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次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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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
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ww.szse.cn或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建忠、尹晓东
电话:0476-3328279、3324281
传真:0476-3328220
通讯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能源公司
邮编:02407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2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对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指示。如果股东不做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按自己意愿表决。
■
注: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内任选一项,并在相应方框内打“√”;
2、如出现两种以上选择或有涂改,为无效表决票;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需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