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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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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15-016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15:00至2015年4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2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李永明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474,173,564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5.12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72,710,16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5.01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63,39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108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5,175,38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12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3,711,981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01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63,39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1084%。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部分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032,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40,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34,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40,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64%。

 议案2:《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032,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40,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34,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40,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64%。

 议案3:《2014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032,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40,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34,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40,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64%。

 议案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032,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40,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34,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40,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64%。

 议案5:《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451,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68%;反对1,721,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3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53,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522%;反对1,721,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41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议案6:《2014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032,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40,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34,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40,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64%。

 议案7:《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032,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40,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34,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40,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64%。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5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李兆良律师、熊国霞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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