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池宇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曾映雪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静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预付账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65%,系增加了剧本预付款、参投项目的拍摄款所致。
2.其他应收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83%,系增加了单位往来款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56%,系银行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4.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65%,系因本期净利润为负数,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5.短期借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145%,系期末银行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6.应付账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71%,系本期支付了部分预提的拍摄款所致。
7.预收账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41%,系本期增加了预收的合拍方制片款所致。
8.应交税费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44%,系本期支付了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所致。
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350%,系期末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增加所致。
(二) 利润表项目
1.收入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51%,主要系公司在本期间上映的项目比较少。
2.成本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43%,主要系公司在本期间确认的收入减少,因此结转到成本中的金额减少。
3.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减少35%,主要系公司在本期间确认的收入减少,因此计提的税金金额减少。
4.财务费用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187%,主要系公司增加了银行贷款,本期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增加。
5.营业外收入本期数较上年同期数增加15989%,主要系公司本期收到的合同违约金增加。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0,359,968.94元,与去年同比增加264%,主要系公司本期投入的项目拍摄支出增加。
2.本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2,441,129.76元,与去年同比增加57%,主要系公司本期投入的理财产品增加。
3.本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60,121,688.73元,与去年同比增加925%,主要系公司本期银行借款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董事会和第三届监事会;同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并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审计部负责人。
(二)2015年3月12日,陈连庆、姚锦海向石河子快乐永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永久”)等十名股东转让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交易对方快乐永久持有公司25.06%的股份,成为公司的新控股股东,快乐永久的实际控制人池宇峰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三)2015年3月23日,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牌;2015年3月28日,2015年4月4日、2015年4月14日分别发布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继续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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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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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
公司股权。证券代码:002624 证券简称:金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3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金磊股份,股票代码:002624)已于2015年3月23日(周一)13:00开市起停牌,于2015年3月28日、2015年4月4日、2015年4月14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确认该重大事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需进一步论证,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21日(周二)开市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24 证券简称:金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4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4月20日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9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0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院4号楼北京北辰洲际酒店2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池宇峰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60,651,2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4442%。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83,404,3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605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8人,代表股份77,246,8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3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 《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五)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六)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七) 《关于公司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八)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九) 《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十) 《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十一)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十二)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十三)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十四) 《关于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十五)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60,648,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61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7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都伟、桑士东
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