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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得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吴长江先生所持公司的股份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轮候机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保字第00255号)
轮候数量:130,000,000股
轮候期限:36个月
委托日期:2015年4月14日
2、轮候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593号)
轮候数量:30,000,000股
轮候期限:36个月
委托日期:2015年4月15日
吴长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30,000,000股,占总股本1,396,400,000股的9.31%。本次司法轮候冻结之前,吴长江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已被多次冻结,情况如下:
(1)2014年9月18日,吴长江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130,000,000股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两年,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68)。
(2)2014年9月25日,吴长江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130,000,000股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字第53号)司法轮候冻结,轮候期限24个月,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69)。
(3)2014年12月12日,吴长江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130,000,000股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73号)司法轮候冻结,轮候期限24个月,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92)。
(4)2015年1月8日,吴长江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5,000,000股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执恢字第10-1号)司法轮候冻结,轮候期限24个月,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
(5) 2015年2月27日,吴长江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130,000,000股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立保字第5号)司法轮候冻结,轮候期限36个月,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3月4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
(6)2015年2月27日,吴长江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130,000,000股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立保字第6号)司法轮候冻结,轮候期限36个月,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3月4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
(7)2015年2月27日,吴长江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130,000,000股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立保字第7号)司法轮候冻结,轮候期限36个月,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3月4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
(8)2015年2月27日,吴长江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130,000,000股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立保字第8号)司法轮候冻结,轮候期限36个月,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3月4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
(9)2015年4月8日,吴长江先生所持公司的股份130,000,000股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03号)司法轮候冻结,轮候期限36个月,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4)。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