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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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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5- 01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15日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79号包钢宾馆二楼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三)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潘瑛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8人,董事周秉利、李春龙、王胜平、汪洪、独立董事张世潮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董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财务总监白连富、公司副总经理刘金毅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形成与大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大股东所持8,125,182,522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秀芳律师和袁娜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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