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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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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5-024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53,256,6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0.62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马廷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燕长海、赵引贵、冯美斌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253,255,100100.0000.001,5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253,255,100100.0000.001,5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253,255,100100.0000.001,5000.00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253,255,100100.001,5000.0000.00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253,255,500100.0000.001,1000.00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253,255,500100.0000.001,1000.00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253,255,500100.0000.001,1000.00

8、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253,256,600100.0000.0000.00

9、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253,255,500100.0000.001,1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4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18,119,700100.001,5000.0000.00
8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18,121,200100.0000.0000.00
9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8,120,100100.0000.001,1000.00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9为特别表决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超、姜瑞明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泰铝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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