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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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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2014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4 证券简称:佛慈制药 公告编号:2015-023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2014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15年4月21日(星期二)15:00-17:00 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4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李云鹏先生、总经理孙裕先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吕芝瑛女士、独立董事宋华女士、保荐代表人张炳军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4 证券简称:佛慈制药 公告编号:2015-024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46号文核准,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54.68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8.9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8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81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6206000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持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经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山支行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5年3月26日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账户名称: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621060171018010061723

 金 额: 22821.9981万元

 用 途:佛慈大健康产业项目

 2、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账户名称: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31900060310210

 金 额:7303.8136万元

 用 途:药源GAP种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3、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账户名称: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31900060310116

 金 额:6573.4332万元

 用 途:甘肃省现代中药制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4、银行名称: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山支行

 账户名称: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1262000221592

 金 额:9131.7807万元

 用 途: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炳军、何进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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