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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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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95 证券简称:文山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5-10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供用电合同纠纷,经过庭前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电费人民币28682071.64元;违约金人民币8604621.00元;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民事调解书》,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所欠本公司电费和违约金将分别在2015年9月30日和2015年12月20日前履行。如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本公司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解决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拖欠本公司电费及违约金事宜,2015年1月29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015年4月10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5〕文中民一初字第12号)。

 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一)原告: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文山市凤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育鉴,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王林波、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王天祥。

 (二)被告: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

 住所:西畴县莲花塘乡革岔村民委大田脚村

 负责人:许文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东风法律服务所邬成育、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许永发

 二、本次诉讼事实及请求

 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位于西畴县莲花塘乡,主要生产成品为:硅锰合金,共有矿热电炉2台,容量2.28万千伏安。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的应收账款为2952.21万元。

 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支付拖欠本公司的电费及根据《供用电合同》应支付给本公司的违约金。2015年1月29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三、调解情况

 2015年4月10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5〕文中民一初字第1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自愿支付本公司电费人民币28682071.64元和违约金人民币8604621.00元,合计人民币37286692.64元。其中电费人民币28682071.64元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违约金人民币8604621.00元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自愿承担。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调解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所欠本公司电费和违约金将分别在2015年9月30日和2015年12月20日前履行。如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本公司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 16日

 ●报备文件

 (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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