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4、议案6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2015年4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15:00至2015年4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阜康准东石油基地公司办公楼二楼行政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秦勇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64,380,47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6.9175%。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64,372,27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6.9140%。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邵丽娅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8,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0.03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3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64,380,4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64,380,4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64,380,4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64,380,4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64,380,4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64,380,4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64,380,4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向银行融资并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64,380,4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前次募集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64,380,4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何云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对2014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等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载于2015年3月2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邵丽娅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