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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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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郑跃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雪莲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同路项目重大资产重组

 2014年12月1日,公司同路项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并购重组委无条件审核通过,公司股票自2014年12月2日开市起复牌;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73号),同意公司向科瑞金鼎、深圳莱士、谢燕玲发行股份143,610,322股,用于收购同路生物89.77%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140,221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同日,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详见2014年12月2日及2014年12月20日公司分别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4年12月25日,公司同路项目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143,610,322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增发后公司股份总数增至1,365,241,810股。详见2014年12月24日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等相关公告。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同路项目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工作仍在全力推进中,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新增股份登记、上市等相关事宜。

 2、风险投资事项

 2015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最高额度为未到期累计余额最高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亿元用于风险投资,使用期限为2年,该额度可以在2年内循环使用。该事项于2015年1月21日获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1月6日及2015年1月22日公司分别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基于公司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万丰奥威”)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论证,2015年1月22日,公司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万丰奥威股票。详见2015年1月24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会计政策变更

 2015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颁布的系列会计准则相应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2015年1月6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4、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2013年2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7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发行不超过3.60亿元(含3.60亿元)公司债券。详见2013年2月7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批复的公告》。

 2013年4月24日,上海莱士2012年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发行总额人民币3.60亿元,证券代码“112167”,证券简称“12莱士债”。

 2015年3月26日,“12莱士债”期满二年,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2015年付息公告》,2015年3月26日,公司对截至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25日)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支付利息5.60元(含税)/张。

 5、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

 2015年2月11日及2015年3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5年4月9日,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8日)总股本1,365,241,8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人民币136,524,181.00元。详见2015年4月2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此页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跃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3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4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10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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