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13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9日—4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9日下午15:00 至2015年4月10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311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周志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6,593,52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3.5509%。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2,239,31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2574%。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354,20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2936%。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886,0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4516 %。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6,592,47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84,9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6,592,47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84,9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146,592,47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84,9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同意146,592,47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84,9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146,592,47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84,9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江、蔡兴强回避表决;
同意4,884,9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84,9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6,592,47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884,9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王锦秀、阮曼曼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