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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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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5-20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4月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送达方式通知,本次会议于2015年4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共11名,实际行使表决权董事11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基金产品提供诉讼保全银行保函》的议案。

 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祺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出资5000万元入伙北京恒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恒丰”),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上述出资定向投资于和信资本发起的“盾建重工盾构机地铁建造项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该产品通过北京恒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恒瑞”)以委托贷款方式向无锡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盾建”)提供融资,无锡盾建将贷款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无锡盾建法人即实际控制人王茂先生为委托贷款提供个人无限责任连带担保。

 截至2015年3月31日未能如期兑付。产品逾期后,华祺公司与和信资本、北京恒瑞、北京恒丰就起诉事宜达成协议,北京恒瑞以合伙企业名义对无锡盾建就与华祺公司逾期本息及其他损失在无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茂先生为共同被告。

 为了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华祺公司向法院提出对王茂先生个人资产(银行存款及其持有的其他企业有效股权)进行财产保全,保全其5700万元人民币(含逾期利息)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资产。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等额银行保函。

 9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2名董事弃权。

 杨华森董事弃权理由:资料不全,相关信息和理由不完整、不充分。

 彭顺义董事弃权理由:资料不全,相关信息和理由不完整、不充分。

 二、审议关于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增资方案变更的议案。

 2014年8月,公司与联合光伏(常州)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常州光伏”)出资7494.26万元联合收购内蒙科左后旗40MW光伏电站项目的93.68%股权,其中公司出资6744.83万元,持股84.31%;联合常州光伏出资749.43万元,持股9.37%。完成收购后,公司和联合常州光伏同比例向项目公司增资合计33075.42万元用来偿还该项目公司对外负债,其中公司出资29767.88万元、联合常州光伏出资3307.54万元。增资完成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1075万元,公司持股88.89%、联合常州光伏持股9.88%、原股东之一的国电奈曼持股1.23%。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提交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签署相关协议及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事宜。

 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请查阅2014年8月20日、9月5日分别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华北高速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华北高速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目前,公司拟进一步提高科左公司持股比例,经与联合常州光伏协商,其同意放弃此次增资,以减少科左公司的持股比例,并同意根据科左公司各股东实际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

 本次增资方案变更后,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77,678,762.59元,其中:公司持股为365,127,102.59元,股权比例为96.6766%;联合常州光伏持股为7,494,260.00元,股权比例为1.9843%;国电奈曼持股为5,057,400.00元,股权比例为1.3391%。

 9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2名董事弃权。

 杨华森董事弃权理由:资料不全,相关信息和理由不完整、不充分。

 彭顺义董事弃权理由:资料不全,相关信息和理由不完整、不充分。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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