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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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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5-02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委托理财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期限:24个月

 一、委托理财概述

 1、委托理财基本情况

 2015年4月7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委托人”)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管理人”)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托管人”)签署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委托期限:24个月。

 2、公司审批程序

 2015年3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将部分自有资金用于开展理财业务。

 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3月10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5-011。

 经核查公司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是在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管理人基本情况

 (1)管理人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3)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4)法人代表:余磊

 (5)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叁亿肆仟壹佰壹拾叁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00年3月29日

 (7)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8)天风证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4年末,天风证券总资产1,605,294.83万元,净资产374,792.82万元,营业收入111,216.96万元,净利润21,610.22万元。

 2、 托管人基本情况

 (1)管理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3)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

 (4)负责人:黄旭东

 (5)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6日

 (6)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有效期限与许可证核定一致)。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主要内容

 (一)基本说明

 1、委托资产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2、委托资产投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3、委托期限:24个月;

 4、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管理费按委托资产本金的0.18%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委托资产本金×0.18%×本期委托资产每一次提取时的相应存续天数/365。

 管理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期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托管专户中支付给管理人。延期期间报酬按实际延期天数按期支付,最后一期按本计划实际存续到期日与本金同期支付。

 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托管费按委托资产本金的0.02%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托管费=委托资产本金×0.02%/365×本期委托资产每一次提取时的相应存续天数。

 托管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期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托管专户中支付给托管人。延期期间报酬按实际延期天数按期支付,最后一期按本计划实际存续到期日与本金同期支付。

 (二)投资产品说明

 1、委托人指令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货币型基金、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短期金融资产收益权、债权转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投资比例为0-100%;

 2、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1)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不得使用委托资产开展资金池业务;

 (3)不得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4)不得以投资行为为名变相进行利益输送;

 (5)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及风险防范控制

 1、本次委托理财是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是在确保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不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展开。

 2、本次委托理财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公司于2015年3月9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经过综合分析、判断,择优择机选取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公司相关人员将及时跟踪、分析委托理财进展情况,通过评估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力争确保委托理财本金收益的安全性。

 3、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委托理财预期投资收益率为8%/年。

 4、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对此事项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我们认为: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利用部分自有资金用于开展理财业务,可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费用、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进行委托理财(含本次)的发生金额为30,000万元。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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