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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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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4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8日(星期三)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7日(星期二)—4月8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7日下午15:00—2015年4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吉素琴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163人,代表股份 73,141,0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57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 71,019,3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5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2,121,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中小股东(含股东代表)共152人,代表股份 20,557,4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803%。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3,106,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22,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322%;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678%。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3,106,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22,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322%;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678%。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73,106,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22,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322%;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678%。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73,111,3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27,7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555%;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9,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44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73,106,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22,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322%;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678%。

 6、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73,106,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22,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322%;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678%。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3,106,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22,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322%;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678%。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3,106,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22,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322%;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678%。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3,10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24,0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375%;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3,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62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73,106,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22,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322%;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67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超募资金研发中心项目建设进度的议案》

 同意73,106,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22,90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322%;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34,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678%。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作《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对其在2014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发表相关独立意见的情况、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进行了报告。

 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已于2015年3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唐唯、侍文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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