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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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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3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4月7日下午3:00至2015年4月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平先生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8,265,6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5721%,其中现场投票3人、代表股份188,105,3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5333%;网络投票2人,代表股份160,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88%。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8,265,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8,265,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表决结果:同意188,265,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表决结果:同意188,265,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表决结果:同意188,265,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2014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8,265,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88,265,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各家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88,265,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上海航铝协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7,427,62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常熟市铝箔厂、张平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7,427,62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常熟市铝箔厂、张平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对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88,265,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88,265,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江旅安先生、李永盛先生、王则斌先生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将2014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行职务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律师、戴祥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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