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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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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68 股票简称:宁波富邦 编号:2015-006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发布了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的诉讼情况进展公告,披露在2014年12月25日本公司收到北京高院(2014)高民终第1605字民事判决书,详情见公司编号为2014-027的公告。

 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年一中执字第00323号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

 二、执行通知内容

 2015年一中执字第00323号执行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信联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宏基兴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1年一中民初字160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通知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均由你承担。报告财产令则载明须在送达十日内呈交有关公司财产变动情况。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此前已对上述诉讼案件全额计提了当期损失。据上述执行通知,公司预计2014年度略有盈利,利润在100-500万元之间,最终以公司披露的经审计的2014年年度报告为准。对该执行事项本公司将提出执行异议。由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12年7月27日依法作出(2012)高民终字1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审理(详见公司2012-024号公告),现公安刑事程序一直在侦查过程中尚未结案等原因,目前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召开听证会。如强制执行,将造成公司及广大股东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5年一中执字第00323号执行通知

 2、(2015)一中执字第323号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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