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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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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5-014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81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签发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庆红

 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86号

 被告:清远市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上电力”)

 法定代表人:黄伟忠

 住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9号震海商务大厦8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内容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及事实

 2011年9月2日、2013年7月12日,公司就受让新疆富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富远”或“富远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位于新疆富蕴县赛尔江东路170号5单元402室)股权,与连上电力、广东连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金森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金森源”)、清远市世纪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和《新疆富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生效后,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4.3092亿元,同时,完成了新疆富远53.2%股权的受让。

 鉴于《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一)新疆富远的哈德布特电站建设仍按照2011年9月2日《投资包干协议》约定由连上电力和清远金森源负责,并筹措建设资金,且新疆富远公司总负债不超过9亿元。(二)若出现未筹措足额资金,致使工程建设停滞、或无法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或者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时间完工任一情形,则连上电力应转让缺口资金(含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对应新疆富远股权给公司。(三)当新疆富远出现“在每季度结息日前10日内共管账户仍无可支付当季银行利息的资金”和“富远公司接到银行催收利息的相关书面通知或函件”中的任一情形时,连上电力应转让新疆富远不低于10%的股权给公司。当满足本约定条件后,公司执行此条时,连上电力应在收到公司要求过户股权的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完成新疆富远股权过户。(四)为保障哈德布特电站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各方同意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由公司、连上电力、新疆富远的贷款银行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共同管理,并存入公司、连上电力共管的新疆富远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账号:4400,1760,3010,5300,8459)。

 《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签订生效后,公司按协议约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在2014年6月10日、1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就新疆富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的贷款账户(4400,1760,3010,5300,3694)资金余额仅为87,787.00元,不足以支付当期利息问题,为此通知新疆富远和公司,要求尽快落实利息资金到账。而2014年6月20日新疆富远应付银行当期利息为15,045,350.00元,该贷款账户无可支付当期银行利息的资金。公司接到贷款银行的通知后,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在2014年6月17日,向连上电力和清远金森源邮寄了《关于落实利息资金或过户富远公司10%股权的函》,要求连上电力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在收到函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10%的新疆富远股权过户给公司,并将转让款用于支付新疆富远银行贷款利息及其他建设费用。公司作为新疆富远银行贷款的担保人,为了避免新疆富远在银行的贷款不违约,于2014年6月19日转账15,045,350.00元到新疆富远贷款账户,用于其偿还2014年当期银行贷款利息。

 公司认为,公司与连上电力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投资包干协议》和《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公司和连上电力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其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截止公司起诉之日,连上电力仍未按《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在收到公司要求过户股权的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10%的新疆富远股权过户给公司,同时,连上电力也未按相关协议约定保证新疆富远的债务不高于9亿元。为此,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将连上电力所持有的新疆富远10%的股份过户给公司,并将公司支付的股权受让款通过共管账户用于新疆富远支付除银行贷款9亿元外的工程债务和其他债务。

 (二)本次案件的诉讼请求

 公司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投资包干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交易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为通过法律手段合理保护公司权益,公司向新疆高院提出诉讼,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连上电力立即将其在新疆富远享有的10%股权过户给公司。

 2、请求判令将公司支付的股权受让款8100万元通过新疆富远的共管账户(账号:4400,1760,3010,5300,845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用于新疆富远支付除银行贷款9亿元外的工程债务和其他债务。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连上电力承担。

 (三)本次诉讼已申请财产诉讼保全

 公司向新疆高院申请财产保全,且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新疆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1、查封公司自有的座落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125号(房产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17644号、建筑面积:446.73㎡;房产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21731号,建筑面积:382.76㎡;房产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21730号,建筑面积:919.29㎡;房产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00017645号,建筑面积:3830.42㎡)的四处房产;

 2、查封公司自有的座落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125号(土地证号:广市国用2008第04993号,使用权面积:9783.87㎡)的土地。

 3、冻结连上电力公司银行存款810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截止公告日,新疆高院已按照民事裁定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4-1号】完成财产诉讼保全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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