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25),公司获得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5亿元的公司债券。
鉴于本次公司债券于2015年发行,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本次债券名称由“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变更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前述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保荐及承销协议》;公司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担保合同》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担保函》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