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中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4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童爱平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林硕奇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14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薪酬调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名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十二及议案十三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八涉及关联交易,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林、殷长龙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中达股份 编号:2015-025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连贯性,勤勉尽职的履行董事职责,全体董事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8日以书面方式现场送达,会议于当天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亲自出席董事9人,会议经全体董事推举,由董事庄敏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庄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了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根据公司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产生相应的召集人,具体名单如下:
1、战略委员会
由庄敏先生、曹亦为先生、鹿鹏先生、张乾峰先生、陈杨辉先生五人组成,庄敏先生担任召集人。
2、审计委员会
由周少强先生、曹亦为先生、何年丰先生三人组成,周少强先生担任召集人。
3、提名委员会
由曹亦为先生、黄焱女士、庄敏先生三人组成,曹亦为先生担任召集人。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由黄焱女士、周少强先生、丁立红先生三人组成,黄焱女士担任召集人。
以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拟由“生产、销售双向拉伸聚酯薄膜、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聚乙烯薄膜、聚丙烯薄膜、聚脂切片、复合制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出口及本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出口业务;生物医药;环保研发;信息工程;投资管理。”
变更为“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及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兴办实业;投资;物业租赁。”
最终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意见为准。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业务构成已发生重大变化,为了与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相适应,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系统、完善的修改。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修改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相关的工商变更事宜。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详见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情况详见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情况详见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议案》
为了健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意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司组织结构图详见附件一。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总裁的议案》
经董事长庄敏先生提名,同意聘任鹿鹏先生为总裁,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鹿鹏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二。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聘任总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十、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总裁鹿鹏先生提名,同意聘任蒋建平先生、陈献文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同意聘任陈杨辉先生、李小虎先生、李翊先生、周皓琳先生、龙刚先生、林宋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陈德银先生为总裁助理,同意聘任龙刚先生兼任总工程师,同意聘任林宋伟先生兼任副总工程师。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二。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总裁鹿鹏先生提名,同意聘任何年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长庄敏先生提名,同意聘任周皓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董事长庄敏先生提名,同意聘任张宁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张宁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二。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非独董)津贴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非独董)任期内,给予董事长庄敏先生每年人民币120万元(税前)的津贴,按月度支付;给予董事丁立红先生、鹿鹏先生、张乾峰先生、陈杨辉先生、何年丰先生每年人民币7.2万元(税前)的津贴,按月度支付。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非独董)津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内,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每年人民币9.6万元(税前)的津贴,按月度支付。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全资孙公司保千里(香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保千里”)注册资本由100万元港币增加至3,000万元港币,新增注册资本2,900万元港币由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保千里”)全额认缴。
香港保千里为深圳保千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主要负责公司视像产品的海外销售业务,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缴纳完成后,有利于进一步扩展深圳保千里视像产品在海外的销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增资尚需中国外商投资和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批准和备案后方可实施。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8日
附件一:
公司组织架构图:
■
附件二:
相关人员简历:
总裁:鹿鹏,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12月出生,硕士学历。曾任奥林巴斯(深圳)工业有限公司研发部课长,现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蒋建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6月出生,硕士学历。曾任深圳市金泽鑫电子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深圳市索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营销总监、江苏国润商业有限公司总经办副经理、深圳市大兴汽车有限公司总经办经理,现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陈献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市拓信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
副总裁:陈杨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7月出生,硕士学历。曾任东莞日本船井公司技术部工程师、深圳市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科长、深圳市惠浦电子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经理、深圳市浩正方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副总裁。
副总裁:李小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市丽嘉诗涂料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深圳市明斯克航母实业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深圳市翔歌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浩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现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副总裁。
副总裁:李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3月出生,博士学历。曾任国防科技大学教职工、东莞精航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经理、深圳基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副总裁。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周皓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广东雷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中国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中国区副总裁,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日昇创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兼总工程师:龙刚,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10月出生,硕士学历。曾任成都电视设备厂设计部助理工程师、富士康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部工程师、奥林巴斯(广州)工业有限公司开发部课长,现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总工程师。
副总裁兼副总工程师:林宋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4月出生,硕士学历。曾任奥林巴斯(广州)工业有限公司技术部工程师、奥林巴斯(深圳)工业有限公司研发部主管工程师,现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副总工程师。
总裁助理:陈德银,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12月出生,硕士学历。曾任贵州省水城矿务局大河边煤矿技术员、深圳市滨江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广州市帛汉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深圳市可立克电子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深圳市川东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财务总监:何年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员、项目经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项目经理、业务经理,现任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证券事务代表:张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中达股份 编号:2015-026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连贯性,勤勉尽职的履行监事职责,全体监事同意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8日以书面方式现场送达,会议于当天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亲自出席监事3人,会议经全体监事推举,由监事梁国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梁国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七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在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内,给予每位监事每年人民币3.6万元(税前)的津贴,按月度支付。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情况详见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 4 月 8 日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中达股份 编号:2015-027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4月7日,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颜佳德先生作为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当选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职期限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 4 月 8 日
附件: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颜佳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曾任北京宇信易诚信息技术公司工程师、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网络工程师,现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中达股份 编号:2015-028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业务构成已发生重大变化,为了与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相适应,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第七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拟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
■
■
■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597,418,698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0.81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597,418,198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597418198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597,418,198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597,418,198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597,418,198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597,368,198 |
100.00 |
500 |
0.00 |
50,000 |
0.00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597,335,198 |
99.99 |
33,500 |
0.00 |
50,000 |
0.01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475,030,198 |
100.00 |
500 |
0.00 |
58,000 |
0.00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597,418,198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597,360,198 |
100.00 |
500 |
0.00 |
58,000 |
0.00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597,418,198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597,418,198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597,418,198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14.01 |
庄敏 |
1,594,469,605 |
99.82 |
是 |
14.02 |
丁立红 |
1,594,438,105 |
99.81 |
是 |
14.03 |
鹿鹏 |
1,594,355,805 |
99.81 |
是 |
14.04 |
张乾峰 |
1,594,355,905 |
99.81 |
是 |
14.05 |
陈杨辉 |
1,594,356,005 |
99.81 |
是 |
14.06 |
何年丰 |
1,594,376,105 |
99.81 |
是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15.01 |
黄焱 |
1,594,385,505 |
99.81 |
是 |
15.02 |
周少强 |
1,594,426,705 |
99.81 |
是 |
15.03 |
曹亦为 |
1,594,350,505 |
99.81 |
是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16.01 |
梁国华 |
1,594,436,305 |
99.81 |
是 |
16.02 |
林新阳 |
1,594,340,505 |
99.81 |
是 |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1 |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93,612,786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2 |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93,612,786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3 |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293,612,786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4 |
2014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 |
293,612,786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5 |
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
293,612,786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6 |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293,562,786 |
99.98 |
500 |
0.00 |
50,000 |
0.02 |
7 |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293,529,786 |
99.97 |
33500 |
0.01 |
50,000 |
0.02 |
8 |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293,554,786 |
99.98 |
500 |
0.00 |
58,000 |
0.02 |
9 |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93,612,786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10 |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薪酬调整的议案 |
293,554,786 |
99.98 |
500 |
0.00 |
58,000 |
0.02 |
11 |
关于修改公司名称的议案 |
293,612,786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12 |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
293,612,786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13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议案 |
293,612,786 |
100.00 |
500 |
0.00 |
0 |
0.00 |
14.00 |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
|
|
|
14.01 |
庄敏 |
290,664,193 |
16.50 |
|
|
|
|
14.02 |
丁立红 |
290,632,693 |
16.50 |
|
|
|
|
14.03 |
鹿鹏 |
290,550,393 |
16.49 |
|
|
|
|
14.04 |
张乾峰 |
290,550,493 |
16.49 |
|
|
|
|
14.05 |
陈杨辉 |
290,550,593 |
16.49 |
|
|
|
|
14.06 |
何年丰 |
290,570,693 |
16.49 |
|
|
|
|
15.00 |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
|
|
|
15.01 |
黄焱 |
290,580,093 |
32.99 |
|
|
|
|
15.02 |
周少强 |
290,621,293 |
32.99 |
|
|
|
|
15.03 |
曹亦为 |
290,545,093 |
32.99 |
|
|
|
|
16.00 |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
|
|
|
|
|
|
16.01 |
梁国华 |
290,630,893 |
49.49 |
|
|
|
|
16.02 |
林新阳 |
290,535,093 |
49.48 |
|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第五条公司住所: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高新技术工业园)。 |
第五条 注册地址: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高新技术工业园)。 |
邮政编码:210038。 |
邮政编码:210038。 |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16层。 |
|
邮政编码:518054。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裁助理。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强强联合,促进中国包装工业的发展,坚持以科技开发为先导、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方针,向广大投资者提供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创造价值。通过持续的科技创新行为,为用户创造高价值,为投资人及股东创造高回报,为员工创造高质量生活,为社会创造正能量。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双向拉伸聚酯薄膜、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聚乙烯薄膜、聚丙烯薄膜、聚脂切片、复合制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出口及本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出口业务;生物医药;环保研发;信息工程;投资管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变更经营范围。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及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兴办实业;投资;物业租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变更经营范围。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公司定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持股变更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六人时;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
… |
… |
第四十四条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 |
第四十四条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以网络或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证明。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证明。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八条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90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连续9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通讯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通讯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单个提名人的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两倍,提名人应当提交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的详细资料。股东大会召集人对提名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公告提案内容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单个提名人的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两倍,提名人应当提交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征询各方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召集人对提名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公告提案内容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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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一年。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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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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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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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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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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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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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副董事长若干人。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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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前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委员会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并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其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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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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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总裁)的工作; |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银行贷款、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损失、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下列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损失、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贷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 |
1、非关联交易事项: |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 |
(1)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不含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资产抵押、质押、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 |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的事项;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下; |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 |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六)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低于300万元、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 |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
(七)未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银行贷款; |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八)按本章程规定应有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担保; |
(2)审议公司低于 5000 万元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事项; |
应有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
(3)审议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事项; |
(九)不超过300万元的对外赠与事项。 |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仍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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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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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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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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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公司单项资产核销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或当年累计核销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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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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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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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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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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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票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票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连续9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通知。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三)会议议程; |
(三)会议议程; |
(四)董事发言要点; |
(四)董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六章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公司设副经理(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经理(总裁)每届任期3年,经理(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二十八条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
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九)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
|
(十)除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交易事项外,其他交易事项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员)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
|
1、非关联交易事项: |
|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资产抵押、质押、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1)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30%的事项; |
|
(2)决定单次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30%的事项,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
|
(3)决定单次交易产生的利润或净利润(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30%的事项,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
|
(4)决定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
|
(5)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
|
2、关联交易事项: |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下的关联交易。 |
|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3、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余额 5%的事项; |
|
4、决定或授权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单项资产核销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或当年累计核销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事项。公司总裁对子公司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及额度应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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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经理(总裁)应制订经理(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条经理(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经理(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二)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一条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经理(总裁)可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总裁可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
经理(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副经理(副总裁)协助经理(总裁)工作并向经理(总裁)负责,在其分工范围内直接分管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并向总裁负责,在其分工范围内直接分管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一)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做好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
|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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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
|
(四) 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应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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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上交所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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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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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办理上市公司与上交所及投资人之间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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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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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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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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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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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5年。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寄、电报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快递、电子邮件、电报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寄、电报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快递、电子邮件、电报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
(下转B06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