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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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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5-033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兹提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刊登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的《涉及仲裁公告》(编号:2014-050),提及本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关于V20140834号股东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24104号),主要内容为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同兴药业”,申请人)提出裁决本公司(被申请人)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4年7月14日因违约行为赔偿给同兴药业人民币1.3亿元的仲裁请求。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贸仲委寄来的《关于V20140834号股东合同争议案》(【2015】中国贸仲京字第006303号),贸仲委随函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寄至贸仲委的“(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91号”公函的复印件及同兴药业申请追加索赔金额的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深圳中院“(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91号”公函

 深圳中院发给贸仲委的公函的主要内容为:

 “我院已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同兴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提交你会仲裁案件[仲裁案号为V20140834]的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的有关规定,现通知你会中止对该仲裁案件的仲裁。”

 二、同兴药业申请追加索赔金额的情况

 根据贸仲委转来的同兴药业申请追加索赔数额的函,同兴药业提出的请求主要为:

 “1、正式提出将原仲裁请求第二项,‘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4年7月14日因违约行为给同兴药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亿元(暂定数额 实际以委托的审计机构做出的专项审计数额为准);’进行变更,变更之后的请求为‘请求贸仲裁决白云山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4年年底因违约行为给同兴药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亿元’;

 2、鉴于仲裁机构的管辖存在疑问,拟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适格仲裁机构后,向贵会正式启动追加诉讼请求数额的工作;

 3、在此之前,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止V20140834号仲裁案的进行。”

 三、本公司的相关说明

 (一)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药业”)为本公司合营公司,本公司及同兴药业分别持有王老吉药业48.0465%的股权。本公司及同兴药业因王老吉药业合营期限到期涉及的法律纠纷详见本公司之前已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深圳中院已通知贸仲委中止裁决仲裁案号为“V20140834”的仲裁案件,该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三)本公司已于2014年11月依据《王老吉药业股东合同》的约定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裁决请求,请求裁决同兴药业依据《王老吉药业股东合同》之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将其在王老吉药业48.0465%的股份,按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乘以持股数全部转给本公司。该案件已经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为“SHEN T2014811”;

 (四)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15年2月27日发布“穗工商法【2015】49号”通告:“鉴于王老吉药业尚有5000多名员工未得到妥善安置,600多份合同尚未履行,在仲裁及诉讼期间,王老吉药业应正常经营,以维护员工及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日期为2015年3月2日的公告(编号为:2015-020)。

 本公司作为王老吉药业股东,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王老吉药业《股东合同》、《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行使股东权利,依法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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