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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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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实施
涉及基金规模、基本信息、诚信记录
□本报记者 曹乘瑜

 □本报记者 曹乘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9日发布《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正式启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分别针对基金的规模、基本信息、诚信记录等情况,推出规模类公示、提示类公示和诚信类公示。

 规模类公示针对正在运作的私募证券基金(自主发行)、私募证券基金(顾问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选取不同的规模划分标准。其中,私募证券基金(自主发行)和私募证券基金(顾问管理)的规模划分标准均包括50亿元以上、20-50亿元、10-20亿元、1-10亿元四个区间。

 提示类公示将提示“管理基金规模为零”、“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或低于100万元”等情况。

 诚信类公示将针对四类情况进行公示:一是虚假填报,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和股东信息与工商信息不符等;二是重大遗漏,如机构财务数据缺失以及未填报或漏报正在运作的基金信息、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违法违规记录等;三是违反三条底线;四是相关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相关高管人员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

 在分类公示制度下,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供了一个差异化的信息集成平台。通过公示信息,投资者可以相对客观地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综合情况,尽可能减少投资决策中的盲目冲动和信息不对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更好地了解自身的行业地位,关注自身的诚信情况,形成有效社会激励,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提升整体竞争力和诚信水平;私募基金行业服务机构可以从新的途径了解潜在合作伙伴的基本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分类公示是基金业协会开展差异化行业自律管理、强化事中事后治理的有效工具,让不诚信的机构曝光于社会监督下,用公示方式对一些抗风险能力较低、缺乏实际管理经验的管理人进行差异化的动态管理,引导这些机构在“起步期”恪尽职守,谨慎勤勉。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分类公示制度是我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一项创造性的行业诚信管理安排。开展分类公示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有效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诚信价值,为新兴的私募基金行业输入更多的“正能量”和引进社会的“软约束”。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考虑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手段推送管理人分类公示信息,引导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各类行业服务机构越来越关注、更多地使用分类公示信息,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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