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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总裁尤君女士于2015年3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处理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0日,公司总裁办公会11名成员增持本公司股票合计1,791,000股。其中公司执行总裁尤君女士买入本公司股票89,500股,成交均价11.27元/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锁定手续,锁定期为24个月);2015年3月18日,尤君女士卖出本公司股票1,200股,成交均价14.20元/股。尤君女士2015年3月18日卖出本公司股票时疏忽了曾于2014年12月10日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况,结果导致其出现短线交易。
由于尤君女士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后六个月之内发生卖出公司股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尤君女士已经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其短线交易差价金额3,516元将按照《证券法》第47条规定全部上缴公司。同时,尤君女士向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同时,尤君女士向公司表示今后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公司董事会已向尤君女士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自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