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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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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4日证监许可〔2015〕1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正文。

 7、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减、变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8、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方式和网上直销渠道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投资者在份额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3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本公司网站上的《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并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的相关事宜。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以1.00元份额发售面值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7、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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