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审慎判断。
(二)其他风险
此外,不排除存在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本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重组的进展情况,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术语
公司、本公司、普邦园林、上市公司 | 指 |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深蓝环保、标的公司、目标公司 | 指 | 四川深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 指 | 四川深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
赛伯乐 | 指 | 深蓝环保的法人股东,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 | 指 | 自然人股东谢非、简振华、常灵、周巍、侯映学、符琳、张玲、徐建军、范欣、杨浦、靳志军和法人股东赛伯乐 |
本预案 | 指 |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
定价基准日 | 指 | 普邦园林审议本次交易事宜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4年12月31日 |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 指 | 普邦园林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蓝环保100%股权,同时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指 | 普邦园林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蓝环保100%股权 |
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普邦园林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本次交易总金额 | 指 | 普邦园林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与募集配套资金之和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谢非、简振华、常灵、周巍、侯映学、符琳、张玲、徐建军、范欣、杨浦、靳志军、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四川深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净利润 | 指 | 深蓝环保经普邦园林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税后净利润 |
承诺期 | 指 | 原股东就目标公司净利润作出的承诺期间,即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四个会计年度 |
交易各方 | 指 | 普邦园林以及交易对方谢非、简振华、常灵、周巍、侯映学、符琳、张玲、徐建军、范欣、杨浦、靳志军、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原股东 | 指 | 深蓝环保的股东谢非、简振华、常灵、周巍、侯映学、符琳、张玲、徐建军、范欣、杨浦、靳志军、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原管理层股东 | 指 | 谢非、常灵、周巍、张玲、徐建军、范欣、杨浦、靳志军 |
广发信德 | 指 |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三菱商事 | 指 | 三菱商事(中国)商业有限公司 |
旭化成 | 指 | 日本 Asahi Kasei Corporation |
交割日 | 指 | 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普邦园林名下之日 |
过渡期 | 指 | 自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的股东变更为普邦园林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 | 指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正中珠江 | 指 |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法律顾问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联信评估 | 指 |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并购重组委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通知》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
《若干规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准则第2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专业术语
生物质固体废弃物 | 指 | 生物质含量较高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城市污泥和城市粪便等。上述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处理与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如垃圾渗滤液)也属于生物质固体废弃物的范畴。 |
渗滤液、垃圾渗滤液 | 指 | 垃圾在堆放和处置过程中由于雨水的淋洗、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经过萃取、水解和发酵而产生的二次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垃圾本身的内含水、垃圾生化反应产生的水和大气降水等。 |
MBR | 指 | 膜生物反应器或膜生化反应器,是指将膜分离技术中的超滤或微滤技术与污水生物处理中的生物反应器有机结合,集成生物降解和膜分离技术为一体的一种高效生化水处理技术,由于膜的过滤作用,生物完全被截留在生物反应器中,实现了水力停留时间和污泥停留时间的彻底分离,使生物反应器内保持较高的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硝化能力强,污染物去除率高。 |
纳滤技术(NF) | 指 | 一种压力驱动膜分离过程,纳滤膜的孔径范围在几个纳米左右,纳滤对单价离子和分子量低于200道尔顿的有机物截留较差,而对二价或多价离子及分子量介于200-2,000道尔顿之间的有机物有较高脱除率。 |
反渗透技术(RO) | 指 | 反渗透是渗透的反向迁移运动,是一种在压力驱动下,借助于半透膜的选择截留作用将溶液中的溶质与溶剂分离的方法,反渗透膜孔径小于纳米级,在一定的压力下,水分子可以通过反渗透膜,而源水中的无机盐、重金属离子、有机物、胶体、细菌、病毒等杂质无法通过反渗透膜,从而使得透过的纯水和无法透过的浓缩水严格区分开来。 |
CODCr | 指 | 亦称COD,是指用强氧化剂(多为重铬酸钾)使一升被测废水中有机物进行化学氧化时所消耗的氧量,通常认为COD基本上可以表示废水中所有的有机污染物。 |
BOD5 | 指 | 亦称BOD,是指一升废水在好氧微生物作用下进行氧化分解时所消耗的溶氧量,通常认为BOD表示废水中可生物(生化)降解的有机污染物。 |
SS | 指 | 悬浮污染物的总称,其一般含有可生化的有机物和不可生化的矿物质 |
NH3-N | 指 | 水(废水)中氨氮含量指标,氨氮是指水中以游离氨(NH3)和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 |
厌氧 | 指 | 在没有游离氧(分子氧)存在的条件下,通过兼性细菌与厌氧细菌来降解和稳定有机物的一种生物处理方法,在厌氧生物处理过程中,复杂的有机化合物被降解、转化为简单的化合物。 |
好氧 | 指 | 在有游离氧(分子氧)存在的条件下,通过好氧微生物来降解有机物,使其稳定、无害化的一种处理方法。微生物利用废水中存在的有机污染物(以溶解状与胶体状为主)作为营养源进行好氧代谢。 |
膜 | 指 | 一种起分离过滤作用的介质,当溶液或混合气体与膜接触时,在压力作用下,或电场作用下,或温差作用下,某些物质可以透过膜,而另外一些物质则被选择性拦截,从而使溶液中不同组分,或混合气体的不同组分被分离。 |
膜元件 | 指 | 构成膜组件的最小的不可拆分的微滤膜或超滤膜构件(最常见的是中空纤维膜,其次是平板膜),通常是由膜制造商用树脂封装成膜柱或膜帘,提供给膜组件制造商(很多膜单元制造商和膜组件供应商是同一个企业),组装成不同规格的膜组件。膜元件通常是通过膜具制造的,所以一个膜供应商提供的膜单元的形式和尺寸一般是固定的,不会经常发生变化。 |
膜组件 | 指 | 若干个膜元件按一定排列方式拼装而成的超滤膜或微滤膜构件,通常有至少一个集中了该膜组件所有滤膜面积的出水口,通常还集成了布气装置。膜组件是MBR工程中的最小膜分离设备单元。膜组件需要按照一定的设计固定安装在土建或钢制的容器内。 |
膜设备 | 指 | 指由若干个膜元件、膜出水构件以及膜曝气构件等组成的设备集合体,是MBR模块化设计的基础。膜设备是MBR系统里的核心和关键设备,其结构形式、高径比、膜的装填密度等会直接影响膜表面的料液流态,从而影响MBR的抗污染性、稳定性及生产效率。 |
污泥 | 指 | 水和污水处理过程所产生的固体沉淀物质,主要产生于污水处理厂,含水率高(75%~99%),有机物含量高,易腐烂。 |
餐厨垃圾 | 指 | 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
“863计划” | 指 | 党中央、国务院于1986年11月启动实施的“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旨在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以前沿技术研究发展为重点,统筹部署高技术的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充分发挥高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 |
EPC | 指 | 系统设计、采购和建设(Engineering -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的简称,是环保工程行业最普遍的一种工程承包模式。 |
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一)在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环保产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增长阶段转换期,正在从高速增长期进入中高速增长期,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在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受环境约束日益凸显,环境恶化的趋势短期内还难以根本扭转,环境治理需求日益迫切。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从资源环境约束看,过去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空间相对较大,现在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一方面要求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环境治理的需求也为环保产业的发展迎来新的机遇。
目前,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在法律法规层面,修改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并于2015年实施,该部法律在政府责任明确、违法排污惩罚力度、信息公开等方面有重大突破。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草案)》,明确了按日计罚的办法,以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上述举措,将会促使环保投入提高,增加环保行业的业务机会。
在投融资方面,国务院明确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环保产业。2014年10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创新投融资机制,在更多领域向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资本敞开大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项目。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将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信息和民用空间以及社会事业纳入投融资机制创新范围,其中,生态环保位居七大重点领域之首。
随着国家支持环保产业的举措密集出台,环保产业将成为景气度最高的新兴产业之一。
(二)标的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环保产业中的固废处理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标的公司的业务属于环保行业中的生物质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细分行业。深圳市前瞻商业资讯有限公司前瞻产业研究院《2013-2017中国固废处理行业市场前瞻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根据行业发展,未来几年固体废弃物规模将占环保投资总额的30%左右,预计到2020年前,我国固废处理行业市场规模有望达到万亿。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到“十二五”末,我国环保投资总额和固废处理额将分别达到3.4万亿和0.8万亿,市场规模将急剧扩大。投资的加大将带动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增大,促进固体废弃物处理行业发展,引领我国固体废弃物处理行业将进入黄金发展期。
(三)政策支持和公司在并购方面的实践为公司进行业务整合创造了有利条件
2010年以来,国务院分别颁布一系列鼓励并购重组的政策文件,2014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明确提出鼓励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丰富并购支付方式。尊重企业自主决策,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并购,破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分割,实现公司产权和控制权跨地区、跨所有制顺畅转让。
普邦园林自2012年3月上市以来,借助资本市场平台,及时获得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实现了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公司通过收购广东城建达设计院有限公司、间接参股知名的设计公司泛亚环境(国际)有限公司,丰富和增强了公司在设计业务方面的竞争力,完善并延伸了产业链,提升了公司整体的竞争实力。此外,通过上述并购,公司在并购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后续公司借助资本市场实现外延式扩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一)通过并购,打造新的业务增长点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园林行业产业链,成为能够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服务的园林综合服务商。随着公司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盈利能力持续增长,行业地位不断提升。根据2014年5月中国花卉报社、中国建筑业协会园林与古建筑施工分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分会联合评选的“全国2013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50强”名单,排名前10企业的2013年营业收入合计237.25亿元,较去年增长22.34%,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企业有7家,行业龙头企业优势明显,普邦园林营业收入排名第四位。
在积极发展原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公司通过本次并购固废处理行业的优质企业,可以快速切入环保行业,节约时间成本,实现在环保行业的突破,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打造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提升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
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优良,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较强盈利能力。凭借多年的发展,深蓝环保已在垃圾渗滤液领域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包含多项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系统性整体解决方案。随着污泥和餐厨垃圾处理领域国内市场的快速发展,凭借技术优势和客户基础,深蓝环保将力争抓住良好的市场机遇,进一步提升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实现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在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承诺深蓝环保在利润承诺期即2015至2018年每年度深蓝环保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3,200万元、4,640万元、6,728万元和9,082万元。
通过本次交易,有助于提升普邦园林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 本次交易有利于实施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
1、本次交易有利于实施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经过多年的发展,普邦园林已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园林行业产业链,成为能够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服务的园林综合服务商。目前,公司全国化战略布局已搭建完毕,并开始了向海外扩张的步伐;在业务类型上,公司进军市政领域,率先以 PPP 模式获取项目,成功搭建政企双赢的合作模式;公司发展至今需要的已不单单是每年的业绩增长、或某一阶段的奋斗任务,而是更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战略。
如何使企业基业长青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面对市场挑战和行业自身的局限性,同行业的一些园林企业已经开始走上了多元化发展的道路。园林绿化搭配节能环保、生态修复或者互联网金融成为了切实可行的发展道路。公司认为,业务升级转型及战略布局、现代化管理水平将成为未来行业竞争的决胜因素。为此公司已经在业务开展、兼并收购、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模式创新的尝试,持续完善信息化、标准化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加强企业品牌黏性的方式,以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治理思路布局覆盖园林绿化、节能环保的全生态链条的企业发展蓝图,将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综合生态服务提供商。
2、本次交易有利于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
(1)业务协同效应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环保意识的增强,市场对园林行业提出了新的需求,从最初的环境美化,具有一定的环保和景观等功能,逐步发展到生态湿地建设、水污染环境治理、裸露山体修复、环境保护等生态和环保需求方面。上市公司立足于园林绿化行业,并已在生态恢复与重建园林设计、生态恢复与重建园林工程、城市植被恢复与重建等生态修复方面积极了一定的技术经验。为打造生态修复及园林景观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在加强自身研发实力的同时,公司持续地关注生态修复和环保领域具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本次收购的标的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在污泥污水环境治理、生物质固废处理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的技术优势。2012年,深蓝环保参与了国家“863计划”示范工程——“淄博10万吨/年污泥水热无害化处置工程项目”。2005年在国内率先推出了针对垃圾渗滤液处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预处理+膜生物反应器+纳滤/反渗透”组合工艺,并在“四川长宁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中得以实施。目前,深蓝环保在垃圾渗滤液领域已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包含多项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系统性整体解决方案。截至2014年底,深蓝环保先后承接了近80个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成为行业内承接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数量最多的企业之一。
通过收购深蓝环保,有助于加强上市公司在生态修复方面的技术实力,并向固废处理领域延伸,发挥双方的业务协同效应,打造上市公司园林绿化—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的绿色产业链,增强上市公司的业务承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客户资源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以地产园林为主,并已在进军市政园林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深蓝环保的客户主要是政府投资平台或环保部门,双方的客户具有同质性。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客户资源、业务信息等方面可以实现共享,有助于增加双方的业务开拓能力,并可以在未来的业务发展过程中从园林绿化、生态修改、生物质固废处理等方面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服务,实现客户资源方面的协同效应。
(3)管理协同效应
普邦园林的主营业务以园林工程为主,深蓝环保则以环保工程为主,工程业务均在双方的生产经营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普邦园林自上市以来,随着公司工程业务的持续增长,公司在工程业务的项目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在信息化管理方面。至2014年底,公司的信息化管理正式形成了业务系统、管理系统及数据系统三大模块,全面提升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这一套能贯穿把控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模式,已经在2014 年成功向各地分公司进行了推广落实使用,目前已形成了整体的项目管理平台、采购平台和质监平台,为公司工程施工业务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此外,为了做大做强园林工程业务,公司通过BT、PPP等方式进行了业务模式的探索,并成功承接了大型市政项目,如《狮山镇博爱调蓄湖水系整治工程(博爱调蓄湖岸建设)建设移交(BT)合同》和《淮安市白马湖森林公园项目PPP合作协议》等,投资估算价分别约为8亿元和10亿元。在业务模式和大项目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随着行业发展以及业务规模扩大需求,深蓝环保也需要积极参与和运用PPP、BOT、BOO等多种模式提供生物质固体废弃物无害化与资源化整体解决方案,实现综合竞争力的不断提高。本次交易完成后,深蓝环保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在工程施工方面积累的管理经验、业务模式经验可以在深蓝环保得以实施,提高深蓝环保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从而为深蓝环保的经营业绩提供保障。
(4)财务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尤其是在工程施工业务的会计核算方面,可以为深蓝环保提供更好的会计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深蓝环保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后,借助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融资成本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同时也将会得到上市公司的资金支持,从而获取更多的资金投向回报率更高的项目,实现业绩的快速增长。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自然人股东谢非、简振华、常灵、周巍、侯映学、符琳、张玲、徐建军、范欣、杨浦、靳志军和法人股东赛伯乐持有的深蓝环保100%的股权,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25%的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深蓝环保100%的股权。
交易各方同意,由各方认可的联信评估对标的股权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预评估,标的股权的预评估值约为44,300万元,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价格为44,200万元。但若联信评估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高于或低于44,300万元的比例超过10%的,则各方在此基础上按相应比例再协商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深蓝环保100%股权的预估值为44,300万元,账面净资产值(未经审计)为 13,658.09万元,预估增值率为224.35%。
本次购买深蓝环保100%的股权,其中,以现金支付11,050万元,剩余部分33,150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 | 持有深蓝环保股权比例 | 对价总额(万元) | 现金支付金额
(万元) | 股份支付金额
(万元) |
谢 非 | 52.81% | 23,342.02 | 5,835.51 | 17,506.52 |
赛伯乐 | 12.20% | 5,392.40 | 1,348.10 | 4,044.30 |
简振华 | 11.38% | 5,029.96 | 1,257.49 | 3,772.47 |
常 灵 | 5.69% | 2,514.98 | 628.75 | 1,886.24 |
周 巍 | 5.69% | 2,514.98 | 628.75 | 1,886.24 |
侯映学 | 2.74% | 1,211.08 | 302.77 | 908.31 |
符 琳 | 2.31% | 1,021.02 | 255.26 | 765.77 |
张 玲 | 1.89% | 835.38 | 208.85 | 626.54 |
徐建军 | 1.42% | 627.64 | 156.91 | 470.73 |
范 欣 | 1.42% | 627.64 | 156.91 | 470.73 |
杨 浦 | 1.32% | 583.44 | 145.86 | 437.58 |
靳志军 | 1.13% | 499.46 | 124.87 | 374.60 |
合计 | 100% | 44,200.00 | 11,050.00 | 33,150.00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融资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即不超过13,000万元,其中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
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等发行费用后,其中5,2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深蓝环保工程施工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其他营运资金需求。实际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一)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5 年3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公司与深蓝环保以及交易对方谢非、简振华、常灵、周巍、侯映学、符琳、张玲、徐建军、范欣、杨浦、靳志军、赛伯乐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二)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2015年2月9日,赛伯乐召开股东会,同意向普邦园林出售所持深蓝环保12.20%的股权,以及同意与普邦园林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015年2月13日,深蓝环保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全体股东向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深蓝环保100%股份,同意全体股东与普邦园林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同意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深蓝环保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三)本次交易尚须履行的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报告出具后,公司须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2、本次交易方案尚须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三、本次交易对方
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谢非、简振华、常灵、周巍、侯映学、符琳、张玲、徐建军、范欣、杨浦、靳志军、赛伯乐。
四、本次交易标的及交易对价
本次交易标的为自然人股东谢非、简振华、常灵、周巍、侯映学、符琳、张玲、徐建军、范欣、杨浦、靳志军和法人股东赛伯乐持有的深蓝环保100%的股权。
交易各方同意,由各方认可的联信评估对标的股权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预评估,标的股权的预评估值约为44,300万元,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价格为44,200万元。但若联信评估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高于或低于44,300万元的比例超过10%的,则各方在此基础上按相应比例再协商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
标的资产最终的评估结果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五、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本次股份发行包括两部分:向深蓝环保的自然人股东谢非、简振华、常灵、周巍、侯映学、符琳、张玲、徐建军、范欣、杨浦、靳志军和法人股东赛伯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发行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3月17日。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发行股份的定价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依据上述规定,基于公司近年来的盈利现状,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协商,兼顾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13.58元/股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的90%作为发行价格的基础。根据上述原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2.2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普邦园林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最终发行价格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2、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的定价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12.78元/股,最终发行价格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股份价格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对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深蓝环保的自然人股东谢非、简振华、常灵、周巍、侯映学、符琳、张玲、徐建军、范欣、杨浦、靳志军和法人股东赛伯乐。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
(三)发行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深蓝环保股权比例÷股份发行价格。如按照该公式计算后所能换取的发行股份数并非整数时,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 1 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按照12.23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发行数量为2,710.5472万股,具体情况如下表:
发行对方 | 持有深蓝环保股权比例 | 对价总额(万元) | 股份支付金额
(万元) | 发行股数(万股) |
谢 非 | 52.81% | 23,342.02 | 17,506.52 | 1,431.4403 |
赛伯乐 | 12.20% | 5,392.40 | 4,044.30 | 330.6868 |
简振华 | 11.38% | 5,029.96 | 3,772.47 | 308.4603 |
常 灵 | 5.69% | 2,514.98 | 1,886.24 | 154.2301 |
周 巍 | 5.69% | 2,514.98 | 1,886.24 | 154.2301 |
侯映学 | 2.74% | 1,211.08 | 908.31 | 74.2690 |
符 琳 | 2.31% | 1,021.02 | 765.77 | 62.6136 |
张 玲 | 1.89% | 835.38 | 626.54 | 51.2293 |
徐建军 | 1.42% | 627.64 | 470.73 | 38.4897 |
范 欣 | 1.42% | 627.64 | 470.73 | 38.4897 |
杨 浦 | 1.32% | 583.44 | 437.58 | 35.7792 |
靳志军 | 1.13% | 499.46 | 374.60 | 30.6291 |
合计 | 100% | 44,200.00 | 33,150.00 | 2,710.5472 |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亦随之调整。
本次交易最终发行数量将以标的资产的最终成交价为依据,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额为准。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 25%,即不超过13,000万元。按照12.78元/股的发行底价计算,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上限为不超过1,017.2144 股。本次为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亦随之调整。
(四)股份锁定期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股份的锁定期
深蓝环保的自然人股东谢非、简振华、常灵、周巍、侯映学、符琳、张玲、徐建军、范欣、杨浦、靳志军和法人股东赛伯乐分别承诺,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普邦园林股份在发行完成时全部锁定,并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原管理层股东分别承诺,在12个月锁定期满后,其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普邦园林股份,在2016、2017、2018及2019年度分四批解锁,解锁比例分别为原管理层股东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普邦园林股份的25%、30%、30%及15%。
原管理层股东分别同意,前项所述股份解锁的具体时点为:在2016至2019年任一年度,普邦园林公告其前一年度年报后30个工作日内就深蓝环保上一年度财务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若原管理层股东无须对普邦园林进行上年度的盈利补偿,则该年度可解锁股份全部予以解锁;若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原管理层股东需对普邦园林进行盈利补偿的,则原管理层股东应将当年度可解锁的股份优先用于对普邦园林的盈利补偿,超出部分方可解锁并对外转让及非经营性质押。
深蓝环保的自然人股东谢非、简振华、常灵、周巍、侯映学、符琳、张玲、徐建军、范欣、杨浦、靳志军和法人股东赛伯乐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锁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监管部门对原股东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普邦园林股份的限售安排有进一步要求的,原股东同意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公司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交所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五)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深交所中小板。
六、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归属
交易各方同意,自基准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目标公司在此期间实现的利益及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普邦园林享有;目标公司在此期间产生的亏损及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原股东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原股东各自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原股东应当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8.2款所述期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目标公司亏损金额及减少的净资产以现金方式向普邦园林全额补偿。
七、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原管理层股东承诺在利润承诺期即2015至2018年每年度深蓝环保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3,200万元、4,640万元、6,728万元和9,082万元。该等利润数额已考虑了普邦园林对深蓝环保或其下属公司增资而产生的利润增长。
1、盈利补偿概述
普邦园林及原管理层股东同意,在利润承诺期间的每一年度,若深蓝环保未能达到原管理层股东向普邦园林承诺的净利润数额的95%,则原管理层股东应向普邦园林进行补偿。原管理层股东补偿时,75%以股份方式补偿,25%以现金方式补偿。任一原管理层股东所持当年度可解锁的普邦园林股份不足以完成股份补偿的,以现金补足;若原管理层股东未能支付现金补偿且其当期仍持有可解锁的普邦园林股份的,普邦园林有权要求原管理层股东以其所持当年度可解锁的普邦园林股票进行补偿。
各方同意,利润补偿期间原管理层股东向普邦园林进行盈利补偿的累计金额,不应超过原股东所获得的交易对价总和。
在利润承诺期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由普邦园林和原管理层股东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深蓝环保进行审计,并在普邦园林公告其前一年度年报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深蓝环保上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对深蓝环保的审计应执行以下原则:
(1)深蓝环保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并与普邦园林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2)除非法律规定或普邦园林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承诺期内,未经深蓝环保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深蓝环保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原管理层股东需对普邦园林进行盈利补偿的,原管理层股东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
但若根据2016年出具的关于深蓝环保2015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原管理层股东需向普邦园林进行盈利补偿的,则股份补偿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10天内完成。
2、盈利补偿的金额及补偿方式
原管理层股东各年度应向普邦园林进行盈利补偿的总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利润数-当年实际实现利润数)÷2015-2018年承诺利润数总和(23,650万元)×交易总价(44,200万元)
原管理层股东各方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时各自持有深蓝环保的股权比例占原管理层股东合计持有深蓝环保股权比例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原管理层股东各方持有深蓝环保的股份比例÷71.37%)分担盈利补偿义务,并对原管理层股东其他各方的补偿责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原管理层股东各方在各年度各自应承担的盈利补偿金额为:当年度应补偿总额×原管理层股东各方所承担补偿比例
原管理层股东当年度应承担的股份补偿数量=原管理层股东在各年度各自应承担的盈利补偿金额×75%÷发行价格
按上述方式计算的股份数不是整数的,股份数向下取整,因此产生的金额差额部分由原管理层股东以现金补足。
原管理层股东承担的现金补偿金额为:原管理层股东在各年度各自应承担的盈利补偿金额×25%。
特别的,各方同意,若深蓝环保于2018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超过承诺期内的承诺年平均净利润(即5,912.5万元),则按前述约定计算盈利补偿。但若深蓝环保于2018年实现的净利润超过5,912.5万元但未达到承诺的9,082万元的,则原管理层股东承担的盈利补偿金额以原管理层股东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普邦园林股份的15%为限。
若在原管理层股东以股份补偿方式完成盈利补偿前,普邦园林发生派息、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应补偿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若在承诺期内普邦园林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则原管理层股东补偿股票数相应调整为:原管理层股东在各年度各自应承担的盈利补偿金额×75%÷发行价格×(1+转增或分配股票股利比例);
若在承诺期内普邦园林实施现金分配的,应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无偿赠送给普邦园林。计算公式为:原管理层股东赠送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补偿股份数量。
原管理层股东需向普邦园林进行股份补偿的,其当年度可解锁部分的股份应先用于对普邦园林进行补偿,完成补偿后的余额部分股份方可进行转让、质押。
原管理层股东向普邦园林所补偿的股份由普邦园林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
3、利润补偿可执行性
按照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在12个月锁定期满后,原管理层股东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普邦园林股份,在2016、2017、2018及2019年度分四批解锁,解锁比例分别为原管理层股东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普邦园林股份的25%、30%、30%及15%。在利润承诺期间的每一年度,若深蓝环保未能达到原管理层股东向普邦园林承诺的净利润数额的95%,则原管理层股东应向普邦园林进行补偿。原管理层股东补偿时,75%以股份方式补偿,25%以现金方式补偿。
特别的,各方同意,若深蓝环保于2018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超过承诺期内的承诺年平均净利润(即5,912.5万元),则按前述约定计算盈利补偿。但若深蓝环保于2018年实现的净利润超过5,912.5万元但未达到承诺的9,082万元的,则原管理层股东承担的盈利补偿金额以原管理层股东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普邦园林股份的15%为限。
因此,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测算各年度深蓝环保原管理层股东可解锁的普邦园林股票的价值,如下所示:
项目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下年度将解锁比例 | 25% | 30% | 30% | 15% |
对应股份数量(万股) | 483.63 | 580.36 | 580.36 | 290.18 |
对应股份价值(万元) | 5,914.79 | 7,097.74 | 7,097.74 | 3,548.87 |
注:对应股份价值按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价格测算
假设深蓝环保在各年度未实现承诺利润,在各种未实现承诺利润比例的情形下,测试应补偿总额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实现承诺净利润比例 | 项目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承诺净利润 | 3,200.00 | 4,640.00 | 6,728.00 | 9,082.00 |
90% | 应补偿金额 | 598.05 | 867.18 | 1,257.41 | 1,697.35 |
其中:应补偿股份金额 | 448.54 | 650.38 | 943.06 | 1,273.02 |
应补偿现金金额 | 149.51 | 216.79 | 314.35 | 424.34 |
待解锁股份覆盖程度 | 5,316.73 | 6,230.56 | 5,840.33 | 1,851.52 |
79.10% | 应补偿金额 | 1,249.93 | 1,812.41 | 2,627.99 | 3,547.47 |
其中:应补偿股份金额 | 937.45 | 1,359.30 | 1,970.99 | 2,660.60 |
应补偿现金金额 | 312.48 | 453.10 | 657.00 | 886.87 |
待解锁股份覆盖程度 | 4,664.85 | 5,285.34 | 4,469.76 | 1.40 |
70% | 应补偿金额 | 1,794.16 | 2,601.54 | 3,772.23 | 3,548.87 |
其中:应补偿股份金额 | 1,345.62 | 1,951.15 | 2,829.17 | 2,661.65 |
应补偿现金金额 | 448.54 | 650.38 | 943.06 | 887.22 |
待解锁股份覆盖程度 | 4,120.62 | 4,496.20 | 3,325.51 | - |
65.10% | 应补偿金额 | 2,087.13 | 3,026.34 | 4,388.20 | 3,548.87 |
其中:应补偿股份金额 | 1,565.35 | 2,269.76 | 3,291.15 | 2,661.65 |
应补偿现金金额 | 521.78 | 756.59 | 1,097.05 | 887.22 |
待解锁股份覆盖程度 | 3,827.65 | 4,071.40 | 2,709.54 | - |
50.00% | 应补偿金额 | 2,990.27 | 4,335.90 | 6,287.05 | 8,486.77 |
其中:应补偿股份金额 | 2,242.71 | 3,251.92 | 4,715.29 | 6,365.08 |
应补偿现金金额 | 747.57 | 1,083.97 | 1,571.76 | 2,121.69 |
待解锁股份覆盖程度 | 2,924.51 | 2,761.85 | 810.69 | -4,937.90 |
0% | 应补偿金额 | 5,980.55 | 8,671.80 | 12,574.11 | 16,973.55 |
其中:应补偿股份金额 | 4,485.41 | 6,503.85 | 9,430.58 | 12,730.16 |
应补偿现金金额 | 1,495.14 | 2,167.95 | 3,143.53 | 4,243.39 |
待解锁股份覆盖程度 | -65.76 | -1,574.05 | -5,476.36 | -13,424.67 |
注:应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利润数-当年实际实现利润数)÷2015-2018年承诺利润数总和(23,650万元)×交易总价(44,200万元)
注:待解锁股份覆盖程度=对应下年度将解锁股份价值-应补偿金额
注:65.10%对应2018年净利润为5,912.5万元
根据交易双方约定,任一原管理层股东所持当年度可解锁的普邦园林股份不足以完成股份补偿的,以现金补足;若原管理层股东未能支付现金补偿且其当期仍持有可解锁的普邦园林股份的,普邦园林有权要求原管理层股东以其所持当年度可解锁的普邦园林股票进行补偿。
基于上述约定,在蓝环保原管理层股东持有的待解锁股份可完全覆盖各年应补偿总额,或者原管理层股东能够支付的现金可完全覆盖各年应补偿总额情况下,上述利润补偿的约定具有可执行性。
从上表可以看出,当各年度实现净利润在承诺净利润的79.10%以上时,深蓝环保原管理层股东持有的待解锁股份可完全覆盖各年应补偿总额;如果净利润仅实现70%,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待解锁股份可完全覆盖应补偿总额,在2018年由于实现的净利润超过5,912.5万元,则原管理层股东承担的盈利补偿金额以原管理层股东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普邦园林股份的15%为限,待解锁部分可以覆盖2018年应补偿总额;如果净利润仅实现65.10%,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待解锁股份可完全覆盖应补偿总额,在2018年由于实现的净利润超过5,912.5万元,则待解锁部分即15%全部用于覆盖2018年应补偿总额;如果净利润仅实现50%,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待解锁股份可完全覆盖应补偿总额;在2018年,待解锁股份不能完全覆盖应补偿总额,对于不足部分由原管理层股东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
基于深蓝环保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以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深蓝环保原管理层股东履行交易双方约定的利润补偿条款具有可执行性。
八、奖励安排
如果深蓝环保在利润承诺期各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超过当年度承诺利润数的105%,则由普邦园林对原管理层股东进行奖励,支付的奖励资金可以来源于普邦园林对深蓝环保行使的分红权,具体如下:
在深蓝环保上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由普邦园林对原管理层股东进行现金奖励,其计算方式为:
当年度奖励现金数=(深蓝环保当年实际净利润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数)×10%。
若深蓝环保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当年度承诺利润数,除前述奖励外,普邦园林额外按深蓝环保当年实际实现净利润数的10%对原管理层股东进行奖励。
原管理层股东各方分配现金奖励的比例,届时由原管理层股东自行协商决定。
普邦园林对原管理层股东发放现金奖励而产生的税费,由原管理层股东承担。
九、标的股权交割
目前大部分原管理层股东担任深蓝环保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该等原管理层股东持有深蓝环保的股份不能直接全部转让给普邦园林。各方同意,标的股权按以下步骤交割给普邦园林:
普邦园林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原股东中赛伯乐、侯映学、符琳、张玲、范欣、靳志军将其所持深蓝环保的全部股份,完成转让至普邦园林名下的手续。
完成上述转让手续后,深蓝环保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将深蓝环保的公司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深蓝环保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10个工作日内,届时深蓝环保除普邦园林以外的其他股东应立即将所持深蓝环保的股权全部过户至普邦园林名下。
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原股东及目标公司负责办理,普邦园林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标的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产生的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十、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为深蓝环保的自然人股东谢非、简振华、常灵、周巍、侯映学、符琳、张玲、徐建军、范欣、杨浦、靳志军和法人股东赛伯乐,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十一、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涂善忠,持有公司股份20,047.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1.14%。
按照本次发行股份的底价和募集配套资金上限计算,在考虑配套融资的前提下,本次交易预计发行股份不超过3,727.76万股,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68,098.36万股。本次交易完成后,涂善忠持有的普邦园林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44%,仍为普邦园林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十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普邦园林拟购买深蓝环保100%的股权。根据目前对标的资产评估的预估值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经各方协商,本次交易价格为44,200万元。但若联信评估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高于或低于44,300万元的比例超过10%的,则各方在此基础上按相应比例再协商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占普邦园林相应项目比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孰高 | 2014年度营业收入 | 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和成交金额孰高 |
标的公司金额① | 44,200.00 | 13,135.81 | 44,200.00 |
项 目 | 201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 | 2014年度营业收入 | 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 |
上市公司金额② | 548,584.84 | 316,086.27 | 361,572.13 |
金额占比①/② | 8.06% | 4.16% | 12.22% |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故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十三、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即不超过13,000万元,其中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
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等发行费用后,其中5,2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深蓝环保工程施工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其他营运资金需求。实际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
本次交易拟募集不超过13,000万元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标的公司工程施工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其他营运资金需求,不涉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其他用途,上述用途符合《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计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中关于“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的认定标准,有利于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
2、有助于降低深蓝环保的财务费用,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深蓝环保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近两年年末,深蓝环保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1.66%、55.92%。深蓝环保所处行业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2013年末、2014年三季度末该行业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平均水平分别为39.48%、41.28%。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13年末(%) | 2014年三季度末(%) |
300190.SZ | 维尔利 | 17.21 | 24.31 |
300187.SZ | 永清环保 | 37.98 | 40.07 |
300172.SZ | 中电环保 | 28.19 | 29.66 |
603588.SH | 高能环境 | 41.06 | 50.09 |
600292.SH | 中电远达 | 48.57 | 45.86 |
300388.SZ | 国祯环保 | 76.45 | 68.42 |
002549.SZ | 凯美特气 | 26.34 | 25.18 |
000826.SZ | 桑德环境 | 40.91 | 46.32 |
000035.SZ | 中国天楹 | -19.47 | 46.03 |
002672.SZ | 东江环保 | 25.02 | 35.78 |
300070.SZ | 碧水源 | 37.01 | 40.72 |
002573.SZ | 国电清新 | 35.24 | 42.93 |
300422.SZ | 博世科 | 59.81 | - |
行业平均值 | | 39.48 | 41.28 |
注:2013年末行业平均值为剔除中国天楹的数值之后计算所得
根据上表,深蓝环保的资产负债率明显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水平。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产部分用于深蓝环保工程施工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其他营运资金需求,有助于缓解深蓝环保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降低银行贷款需求,进而有助于降低深蓝环保的财务费用,提升盈利能力。
第三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PUBANG LANDSCAPE ARCHITECTURE CO.,LTD
注册资本:64,370.6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伟雄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普邦园林
股票代码:002663
成立日期:1995-07-19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一巷14-20号首层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安路13号越秀财富世纪广场A1幢34楼
邮政编码:510627
电话:020-87526515
传真:020-87526541
电子邮箱:zhengquanbu@pblandscape.com
互联网网址:www.pblandscape.com
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服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室内装饰、设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服务;物业管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古建筑工程服务;工程围栏装卸施工;市政工程设计服务;花卉出租服务;市政设施管理;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
二、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发行人股票上市前的股本变动情况
1、1995年7月,普邦园林有限公司设立
普邦园林有限成立于1995年7月19日,由自然人何彬、黄建平、曾国荣和广州金达以货币资金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彬,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23122971-8,住所为广州市流花路榕荫七号,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销售:园林环境配套产品。园林绿化工程。室内装饰。公共社区园林绿化物业管理。绿化园林环境技术咨询及其技术服务。
1995年7月18日,穗东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人投入的注册资金50万元进行了查验,并出具了穗东(验证)字(95)1256号企业法人注册资金见证书。
普邦园林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何 彬 | 20.00 | 40.00% | 货币 |
2 | 黄建平 | 10.00 | 20.00% | 货币 |
3 | 曾国荣 | 10.00 | 20.00% | 货币 |
4 | 广州金达 | 10.00 | 20.00% | 货币 |
合计 | 50.00 | 100.00% | - |
2、1998年9月,普邦园林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1998年8月18日,经普邦园林有限全体股东同意,曾国荣、广州金达与涂善忠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曾国荣和广州金达分别将其持有的普邦园林有限20%的股权转让予涂善忠,转让金额均为10万元。
1998年9月2日,普邦园林有限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核准登记。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涂善忠 | 20.00 | 40.00% | 货币 |
2 | 何彬 | 20.00 | 40.00% | 货币 |
3 | 黄建平 | 10.00 | 20.00% | 货币 |
合计 | 50.00 | 100.00% | - |
3、2001年5月,普邦园林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
2001年3月28日,经普邦园林有限全体股东同意,何彬与黄庆和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何彬将其持有的普邦园林有限40%的股权转让予黄庆和,转让金额为20万元。同日,涂善忠、黄庆和与黄建平签订《增资协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涂善忠、黄庆和及黄建平分别以现金出资8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2001年3月28日,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出具了(2001)羊永验字10号验资报告,确认普邦园林有限收到涂善忠、黄庆和及黄建平缴存的现金8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00万元。
2001年5月11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普邦园林有限核发了注册号为440101203155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涂善忠 | 100.00 | 50.00% | 货币 |
2 | 黄庆和 | 70.00 | 35.00% | 货币 |
3 | 黄建平 | 30.00 | 15.00% | 货币 |
合计 | 200.00 | 100.00% | - |
4、2001年9月,普邦园林第二次增资
2001年9月10日,普邦园林有限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同意,涂善忠、黄庆和及黄建平按其持股比例进行现金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其中涂善忠、黄庆和及黄建平分别出资150万元、105万元和45万元。
2001年9月13日,广州金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金桥验字(2001)17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1年9月13日,普邦园林有限已收到各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此次增资已于2001年9月17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涂善忠 | 250.00 | 50.00% | 货币 |
2 | 黄庆和 | 175.00 | 35.00% | 货币 |
3 | 黄建平 | 75.00 | 15.00% | 货币 |
合计 | 500.00 | 100.00% | - |
5、2008年6月,普邦园林有限第三次增资
2008年4月30日,普邦园林有限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同意,涂善忠、黄庆和与黄建平按其持股比例进行现金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2,000万元,其中,涂善忠、黄庆和与黄建平分别以现金出资750万元、525万元、225万元。
2008年5月19日,广州市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验字(2008)第06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8年5月15日,普邦园林有限已收到各股东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2008年6月2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普邦园林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涂善忠 | 1,000.00 | 50.00% | 货币 |
2 | 黄庆和 | 700.00 | 35.00% | 货币 |
3 | 黄建平 | 300.00 | 15.00% | 货币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 |
6、2010年6月,普邦园林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0年6月23日,经普邦园林有限全体股东同意,股东黄建平与广发信德、何宇飞、博益投资及钟良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占普邦园林有限注册资本14%共280万的出资额进行转让,其中,将其占普邦园林有限注册资本5%共100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广发信德,转让金额为4,200万元;将其占普邦园林有限注册资本4%共80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何宇飞,转让金额为3,360万元;将其占普邦园林有限注册资本3%共60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博益投资,转让金额为2,520万元;将其占普邦园林有限注册资本2%共40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钟良,转让金额为1,68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协议双方按预估的公司2010年净利润7,000万元及12倍市盈率计算确定。
本次股权转让于2010年6月27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普邦园林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涂善忠 | 1,000.00 | 50.00% | 货币 |
2 | 黄庆和 | 700.00 | 35.00% | 货币 |
3 | 广发信德 | 100.00 | 5.00% | 货币 |
4 | 何宇飞 | 80.00 | 4.00% | 货币 |
5 | 博益投资 | 60.00 | 3.00% | 货币 |
6 | 钟良 | 40.00 | 2.00% | 货币 |
7 | 黄建平 | 20.00 | 1.00% | 货币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 |
7、2010年8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0年7月15日,普邦园林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普邦园林有限的股东涂善忠、黄庆和、广发信德、何宇飞、博益投资、钟良、黄建平共同签订了《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96,994,879.59元为基础,按1.6416:1的比例折为120,000,000股,将普邦园林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0年7月26日,正中珠江出具了广会所验字(2010)第10003300030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筹)截至2010年7月15日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各股东以广州普邦园林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额人民币196,994,879.59元出资,其中股本120,000,000.00元,资本公积76,994,879.59元。
2010年8月5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注册号为44010100011318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12,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出资及持股情况如下:
(下转A3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