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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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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15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2015年3月11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15)鲁商终字第25、2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接到公司诉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烟台市第三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的上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条件,山东高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以下简称“福山农村银行”)

 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

 烟台市第三水泥厂

 公司于2014年9月1日披露了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195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诉讼相关详细事项请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13-017、049、2014-070、101号公告。

 公司在收到上述一审判决书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上诉请求

 (一)公司因不服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民事判决书》的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或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福山农村银行承担。

 (二)公司因不服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或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福山农村银行承担。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和相关规定在2014年度进行了或有负债的预计,实际影响数额将以法院终审判决及最后的执行情况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1日

 备查文件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2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2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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