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2015年3月11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15)鲁商终字第25、2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接到公司诉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烟台市第三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的上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条件,山东高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以下简称“福山农村银行”)
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
烟台市第三水泥厂
公司于2014年9月1日披露了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195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诉讼相关详细事项请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13-017、049、2014-070、101号公告。
公司在收到上述一审判决书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上诉请求
(一)公司因不服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民事判决书》的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或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福山农村银行承担。
(二)公司因不服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或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福山农村银行承担。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和相关规定在2014年度进行了或有负债的预计,实际影响数额将以法院终审判决及最后的执行情况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1日
备查文件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2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2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