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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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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65 股票简称:ST景谷 编号:临2015-003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景谷县公安局送达的《立案告诉书》及《立案决定书》,获悉,景谷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普洱市景谷县李仙、李顺华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具体案由如下:

 我公司于2014年11月向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李仙,昆明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合作期间,负责我公司三车间人、财、物管理。李顺华,李仙父亲,合作期间主持我公司三车间全面工作。甘信华,男,合作生产期间,我公司三车间负责人,负责原材料收购、生产、产品出库管理等。周维珍,女,合作期间我公司驻昆明专职销售员。

 2010年11月6日,我公司与昆明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林化产品生产经营合作协议》及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以我公司名义合作生产,销售松香、松节油,后因发生不可抗力中止履行该协议,2012年7月,昆明长盛宏瑞商贸公司在普洱市中院起诉我公司,要求承担合作损失等,2014年,普洱市中院作出(2012)普中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双方合作关系为联营关系,判令我公司返还27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并另行支付8235939.69元给长盛宏瑞商贸公司(该项诉讼已结,详见编号:临2014-060公告)。接到法院传票后,我公司组织人员对合作期间账目、财物进行全面清理,发现上述人员于2012年7月已将全部合作生产的产品(松香、松节油)转出了我公司仓库,经与销售账目比对,大约有1588吨松香下落不明,价值约2000余万元(不含税)。我公司多次打电话、发函通知李仙、李顺华,要求交还松香或货款,未获理睬。我公司认为,该笔财产是合作双方的共同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在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亏损后,为我公司单方面财产,被上述人员利用合作期间特有的身份便利,单独或合谋非法侵占,拒不交还,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因该上述人员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影响极坏,为挽回损失,我公司特此向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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