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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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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编 号:临2015—011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近期取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公司重大重组方案,上述可能的损失均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曾于2013年1月16日披露原告马秀丽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案件。

 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0号的判决结果。

 本公司曾于2014年10月14日披露本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5号的判决结果。

 2、本公司曾于2013年1月16日披露原告王贵贤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案件。

 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2号的判决结果。

 本公司曾于2014年10月14日披露本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6号的判决结果。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1、近日,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75号,就再审申请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裁定如下:

 ①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近日,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76号,就再审申请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贵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裁定如下:

 ①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其他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重大重组方案,上述可能的损失均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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